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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添加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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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万吨焦化项目位于邯郸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磁山组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钢焦一体化产业升级项目。通过淘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产能,减量置换建设2座69孔-1型6.73米复热式捣固焦炉、3套125吨/时干熄焦装置,1台25兆瓦抽汽凝汽式发电机组和1台15兆瓦纯凝汽式发电机组(配3台60吨/时干熄焦余热锅炉),1台65兆瓦超高温超高压燃气汽轮发电机组(配1台220吨/时超高温超高压煤气锅炉),配套建设备煤系统、输焦系统、煤气净化系统、煤气发电系统、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制冷水系统、除盐水系统、除尘设施、变配电等生产辅助设施及焦化控制中心、废水处理控制中心、发电控制中心、办公楼等公辅设施。年产焦炭194万吨,焦炉煤气80700万立方米、焦油84428吨、硫铵21210吨、粗苯26073吨、硫酸(98%)12685吨。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满足《河北省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相关要求。本项目于2020年8月19日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178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煤工序废气

备煤工序贮配一体筒仓和煤粉碎废气、预破碎及转运废气、贮煤塔废气、煤制样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限值要求。

2.炼焦工序废气

装煤烟气采用“单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双M型导烟车”行治理,通过单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抽吸产生的负压,将装煤的炭化室产生的烟气经过导烟车导入相应的炭化室经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后进入煤气净化系统。

机侧炉头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限值要求。

焦炉烟气由“小苏打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干熄焦工序预存室放散、循环风机放散和振动给料器下部溜槽放散过程中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引入焦炉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处理后与焦炉烟气一并排放;煤气净化工序脱硫再生塔废气、硫铵满流槽废气经“碱洗(氢氧化钠)+酸洗(硫酸)+水洗(介质为蒸氨废水)”净化后,通入干熄焦装置空气导入管,与干熄焦含硫放散气一并进入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与焦炉烟气一并排放。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逸散烟气通过炉顶罩收集后由覆膜袋式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推焦烟气由推焦地面站覆膜袋式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限值要求。

干熄炉炉顶装焦、炉底排焦及焦转运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焦仓及装车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限值要求。

3.煤气净化工序

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脱硫废液制酸干燥废气和粗硫磺破碎筛分废气采用“水洗塔+酸洗塔”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制酸尾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脱硫”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采用“焦油过滤器+碱洗塔+生物滤池”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4.发电工序

发电锅炉以精脱硫后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精脱硫采用“干法吸附净化工艺”),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SCR脱硝”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表2中标准限值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限值要求。

5.无组织废气

原煤卸车在封闭的卸车机室内,且设置有雾炮和雾帘抑尘,进出口设置洗车台和洒水清扫设施,受料槽上设置雾炮喷水抑尘,槽下设置干雾抑尘设施,同时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焦炉炉门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腹板可调、悬挂式空冷炉门;炉顶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均采用水封结构,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并用耐火泥密封。同时设置炉顶加罩收集系统,减少焦炉无组织废气的逸散;煤气净化冷鼓、脱硫、硫铵、蒸氨、粗苯、制酸工段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和库区各储槽及装卸车废气,由管道全部引至煤气负压管道回收利用。

焦炉炉顶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芘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苯并芘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需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及修改单表8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89.271吨/年、181.583吨/年、440.183吨/年、14.352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新兴铸管全厂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新兴铸管厂区内生活污水量。

焦化系统设置废水处理站一座,设计预处理部分(采用隔油+气浮工艺)、生化处理部分(采用A2/O+A/O工艺)、后处理部分(采用混凝沉淀+臭氧氧化+BAF工艺)、深度处理部分(采用高效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树脂+超滤装置+二级反渗透工艺)和浓水处理部分(采用芬顿工艺)。酚氰废水(蒸氨废水、实验室废水、地面冲洗水、焦炉煤气和干式气柜水封水)经污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后,同焦化系统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深度处理部分,经处理后净水作为焦化循环冷却系统补水,产生的浓盐水经浓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送新兴铸管高炉冲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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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系统设置净环水回用系统一套,采取“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主要处理发电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和产汽装置排污水,处理后净水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水,产生的浓盐水送新兴铸管高炉冲渣。项目除盐水站产生的浓盐水直接送新兴铸管冲渣。

在新兴能源与新兴铸管厂界处须设置浓盐水排水的自动监测设施,保证排放水质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1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严控排放水量,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按要求封堵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实现废水零排放。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南洺河工业园区、武安市、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水污染物构筑物做到“可视化”和渗漏监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焦尘送新兴铸管烧结工序综合利用,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废铁送新兴铸管炼钢工序利用,烟气脱硫系统除尘灰外售作为元明粉生产原料,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废物冷鼓工序焦油送往油库单元的焦油储罐储存,作为原料外售下游企业,焦油渣泵入煤塔皮带喷洒配煤;蒸氨塔焦油渣、硫铵满溜槽酸焦油、制酸尾气废活性炭、焦化污水处理站油渣、污泥、废活性炭吸附剂采用密闭容器收集暂存,定期送备煤工段回配煤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废制酸催化剂、精脱硫废吸附剂、废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矿物油)、实验室及在线废液、废吸附树脂、废油桶、含油棉纱、含油手套、废铅蓄电池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厂区综合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3类标准要求。

项目实施后,应加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入厂车辆运输管控,禁止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物流运输车辆从北物流口进出厂,仅从西物流口和西南物流运输口运输,以减缓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厂界噪声贡献值。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焦炉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锅炉烟气排气筒和焦化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发电净环水排放口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项目超标位置垂直焦化区域边界外延310米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

(十二)按照报告书要求,河北新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边10个村庄冬季供热替代作为本项目削减源,该供热工程须落实报告书相关要求,在供热工程建成并具备投运能力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十三)进一步提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中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按照报告书要求,在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废水零排放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十四)项目大宗物料运输依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专用铁路,保证本项目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全厂大宗物料采用铁运、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焦化、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邯郸金鹏煤气发电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生产设施关停淘汰工作,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头烟气再循环治理和白灰窑焙烧烟气低氮燃烧治理,邯郸新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低氮燃烧改造、武安市栋富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原料场棚化。确保本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178.542吨/年、363.166吨/年、880.366吨/年、28.705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否则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河北省发改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淘汰邯矿集团金华焦化有限公司(年煤炭消费量15万吨)、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年煤炭消费量3.96万吨)、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全部年煤炭消费量中的59.9万吨)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热电厂13#机组(年煤炭消费量65.15万吨)及2019年肥乡区、大名县、临漳县、魏县农村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年煤炭消费量17.85万吨),形成的煤炭削减量161.86万吨作为替代来源。上述煤炭替代工作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本项目投产前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焦炭产能80万吨、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焦炭产能65万吨、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焦炭产能60万吨和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炭产能38万吨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上述设备拆除(封停)到位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3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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