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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迎第二轮征求意见,这五条内容有大改动

添加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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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迎来第二轮意见征求。

澎湃新闻记者从券商处获悉,证券业协会近日就《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业内意见。

2016年12月,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总体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证券业协会表示,考虑到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暴露出的声誉风险问题,证券行业亟需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份新的文件。

2019年6月25日,证券业协会就向各券商发出通知,就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澎湃新闻当时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

据了解,近期的征求意见稿为第二版,而证券业协会在近一年来组织券商进行了多次磋商和意见交流,业内对于指引的相关规定目前还存在一些讨论。

例如,指引要求券商必须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其代表公司进行信息发布。但有券商人士指出,代表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该是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两条规定之间或存在交叉矛盾。

两次征求意见稿总体框架保持一致,共含五大内容

具体到条文上,澎湃新闻记者将两版指引进行了全文对比,发现基本框架依然保持一致。

总的来看,指引包括五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的定义。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机构、媒体及公众等对证券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第二,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

分别是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

第三,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

根据指引,券商需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职责,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四,明确了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控流程。

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员工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同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环节。

第五,明确了自律管理及行业协作要求。

5条条款迎大幅修改

大多数修改内容只是微调,但有5条条款上进行了大幅改动,增加了不少内容。

1,第十二条要求,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职业审慎,重视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和行业声誉的行为。

证券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具体为:

企业重大风险_准则重大风险行为公司有责任吗_公司重大风险行为准则

(一)证券公司应制定相关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政策或准则规范,明确员工需遵循的法律法规要求、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操守以及、个人行为规范和对外沟通原则。

(二)证券公司应明确从业人员声誉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及内部控制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声誉管理的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三)证券公司应将从业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员工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从业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四)证券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人员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信息,并及时将员工的失信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公司执行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机制,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声誉的舆论环境。

新闻发言人应由媒介素养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媒介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全局、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的经理层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 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凡涉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对外口径,应按照公司信息发布流程由声誉风险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发言人审核后发布。新闻发言人应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确保对外沟通中各级相关单位的充分认知和彼此配合。证券公司应推进官方平台建设,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推动公司正面、客观信息的主动传播。

3,第二十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

(二)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出现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行为,且进行内部问责的。

4,第二十七条要求,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

(一)主动发现、上报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且对相关人员落实内部追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重大声誉风险的;

(二)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不按规定报告,被检查发现或查实的;

(三)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5,第二十八条要求,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而造成声誉事件,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约束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情况。

证券公司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从业人员声誉风险约束及评价机制的要求,经查实,可免除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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