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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处理规范.doc 51页

添加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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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处理规范 篇一: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说明】本汇总为对污水处理设计中常用的设计手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整理收集,因时间仓促及水平所限,可能存在遗漏或错误,仅供同行参考。 一、水处理设计手册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 《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 《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张自杰主编) 二、通用水处理规范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2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2006(2011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3(2009年版)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8742-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2012 三、农村水处理规范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省住建厅2011.6)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11 四、民用水处理规范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2004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3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2008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五、工业水处理规范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200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2011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12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200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07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2012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3) 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4)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六、工艺水处理规范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0)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1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1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池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2 七、水处理结构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2002 八、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993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91 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 海水水质标准-1997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2007 九、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1993)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篇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4470.3-93和~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82 海水水质标准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篇三: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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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第八条 建设在城市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小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宜采用合流制,并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人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人下水道水质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系统前,应注重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水质和水量检测设施。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优先考虑污水的资源化,并与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同时宜配置污泥的资源化设施。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具备上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相关条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与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类:50~100万m/d; 类:20~50万m3/d; 类:10~20万m3/d; 类:5~10万m3/d; 类:1~5万m/d。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33 二、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综合城市规模、城市性质、排水规划等因素,在研究排放污水量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排水资料的分析论证,并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当污水量资料不足时,可按城市用水量或者类似地区的城市污水量资料分析确定。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的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污水量。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一、污水管渠系统:主要包括收集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及设备、变配电、控制系统、通信及必要的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三、污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四、出水排放系统:包括排放管渠及附属设施、排放口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 污水厂宜包括下列生产设施: 一、一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一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污水一级处理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

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增加投药等设施。污泥处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储存和提升、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系统、污泥脱水和污泥处置等设施。 二、二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根据工艺的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所列项目及生物处理系统设施。污泥处理可与一级污水厂的内容相同,污泥的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宜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 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反渗透、电渗析、氨吹脱、臭氧氧化、消毒等。 四、其他。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小型污水厂,可设置调节水质(或)水量的设施。 污水厂可设置进厂水水质自动检测设施。 一、二级处理的污水厂有条件时,应设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污水资源化应根据使用目的,采用适当的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主要是污泥消化产生的污泥气的利用,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污泥的综合利用。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目标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污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交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第十七条 污水厂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室、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 污水管渠的系统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污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建设。管渠的材质和最大理深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并应考虑施工条件和管理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污水泵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结合城市的地形、污水管渠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泵站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并应选择高效节能、管理方便的泵机。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的水质预测应在收集污水服务区内主要排污口现状排水水质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城市污水的组成,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与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与类别,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人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实际的污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有关的工艺参数。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以及水体的类别和使用功能等因素,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可根据对污水处理程度的不同要求,选择相适应的污水处理级别。当要求悬浮物和sd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分别达到40%~55%和20%~30%时,可选用污水一级处理;当要求悬浮物和5d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不低于65%时,可选用污水二级处理;污染物的去除率介于污水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间时,应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投加药剂的强化一级处理;对除磷要求较高,生物除磷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化学除磷;污水厂出水进行再利用时,应根据使用的目的进行适当的深度处理。 污水厂出水不允许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中规定的 I、类水域%b2016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计划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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