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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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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湖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核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专项核查对象

凡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已取得由我局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和不分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

(一)近2年来,被省建设厅抽查到的企业;

(二)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以及跨市变更的企业;

(三)近2年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专项核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构成情况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净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台账,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账;

(四)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核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以及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情况;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延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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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七)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和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八)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四、专项核查时间、方式

2023年7月—11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采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方式,分三批次开展动态核查,每批次抽取不少于10家企业,由检查人员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第一批核查时间7月20日,整改完成时间8月20日。第二批核查时间8月30日,整改完成时间9月30日。第三批核查时间10月15日,整改完成时间11月15日。

五、核查结果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等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或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分批对不合格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市建设局官网()予以通报。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对应的新的工程项目。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并将整改合格的企业名单及资料报送至我局,经我局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上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全市统一核查内容,对市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整改企业的上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动态核查方案,对辖区内专项核查对象的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区县应核查企业15家以上,经核查被撤回相应资质少于2家的区县,市局将作为重点核查区县。请各区县落实专人负责,相关核查方案请于7月20日前报我局,并于12月15日前将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总结报我局建管处。联系电话: 。

(二)提高思想重视。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对动态核查过程中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核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动态核查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推行长效机制。我局将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公布。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证书。通过常态化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析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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