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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4-04-11

鄂环发[2021]38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5 月 27 日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已建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监督。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卫生间等家庭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用于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构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划引导、建设与管理并重、管理规范、讲求实效”的原则,实现一次性建设、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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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或者计划,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 设施运维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设施运维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施运营维护部门的要求,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负责镇(镇)的运营维护工作。各级自行管理设施,并监督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运维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在乡(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村级自行管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级自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监督新建农舍污水的收集和管理。 加强设施运行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水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做好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模、技术、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确定下列适宜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的管理模式。 乡(区)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将设施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或县(市、区)设施运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管理代表乡(街道)人民政府。 ;

(二)专业运维单位与村庄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末端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级机构日常管理;

(3)自运维管理模式。 乡(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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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应当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操作与维护

第十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室内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包括住户管道、清洁井、化粪池、隔油池的安装检查、日常清洁、保养和维修;

(2)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井、污水检查井及其他污水井、污水管、污水沟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安装检查、日常清洁疏浚、维护保养, ETC。;

(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格栅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及运行和维护家庭处理设施;

(四)其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包括标志、绿化、围栏、设备用房等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维服务合同的规定,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落实运维管理团队,制定运维手册、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客户报告运维管理状况;

(二)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监测设施的出水水质。 出水水质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2/1537-2019)要求,不合格污水不得排放。 ;

(三)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关闭或部分关闭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关闭原因、相应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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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和当地乡(街道)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报告,并报告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

第十五条 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组织运行维护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 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时监控设施运行状态,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运维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缴纳等多种方式筹集运维资金,逐步建立健全运维资金投入机制。政府、村集体、村民之间的共同共享机制。 科学测算运维资金需求,将政府支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付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民收入等因素。意愿等,合理确定支付水平和标准。

第十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县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等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通知运行和管理单位。维修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委托方应当对运维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分配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乡(区)人民政府、村级机构自行运营维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自营运营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自营运营维护管理的依据。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运行维护管理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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