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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截至4月14日,除中国、韩国、俄罗斯、欧盟外,已有311个环保组织对日本表示坚决反对。 只有美国支持日本政府的决定。
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不能仅由日本做出。 它还涉及许多国际法原则问题,引起了国内外法学界的关注。
日本向海排放核废水是否违反国际法? 您如何看待美国对日本的支持? 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寻求权威解答。
事实上,核废水排入大海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Q1:国际社会对核废水入海排放标准有统一规定吗?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岳淑梅表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影响存在很大争议。 一方面,日本政府声称,处理后的核废水排放不会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许多国际研究机构和环保组织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指出,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若排入海洋,将对海洋环境和周边国家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所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自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到太平洋大部分地区,并在10年内扩散到全球海域。年。 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日本核废水中所含的碳14将在数千年内产生危险,并可能损害人类基因。 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核废水检验标准,不同机构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和检验程序。 目前,核废水排入大海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仍需科学验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龚祥祥强调,核废水排海是技术性很强的环境纠纷。 未来如果涉及到可能的国际争端解决,仍然会存在科学证据及其接受程度的问题。
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是无视人权和国际海事公约的行为。绿色和平报告截图
问2: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的“决断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律条约?
对于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果断举动”,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指出,如果日本排入大海的核废水中含有碳14和碘129,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 如果造成长期危害,其行为将构成国际法规定的国际非法行为,涉嫌构成反人类罪。
李守平表示,日本政府缺乏对废物排放计划的全面评估,在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选择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无论采用何种排放方式,它都未能履行其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使用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将核废水运输至相关海域排放,其废物排放行为将遵守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年《伦敦议定书》的具体规则。 两项公约均规定,故意将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违反国际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将陆地上的核废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违反《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相关规定。 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有义务就向海洋排放核废水问题与受影响国家合作并分享信息。 但日本并未提前通知中国、韩国等受影响较大的邻国,显然没有履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义务。
此外,福岛核废水是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有关核活动和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的约束。 例如,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与其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问3:除了具体条约外,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还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北京国际法学会理事、国际关系学院教师李文杰表示,首先,日本未经广泛协商就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严重违反了“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 ”和“适当考虑”的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是指只要有关国家的行为涉及到全球其他地区的污染,就需要在该行为发生前与有关国家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应有顾虑”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行使其海洋权利时都必须予以应有顾虑。 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日本在做出垃圾排放决定时,应向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通报、共享信息、进行谈判,而不能单方面“为所欲为”。 其次,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违反了“防止跨界损害”的原则。 “防止跨界损害”原则要求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不利影响。 福岛核事故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生的最严重的核事故之一。 其核废水入海势必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危害全人类的福祉。 显然,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违反了这一原则。
此外,日本政府因证据不足、对废物排放计划缺乏全面有效的评估,特别是在科学争议下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未能坚持“风险防范”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科学证据无法确定某种行为是否造成污染时,不得以“不确定性”为由继续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
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支持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美国国务院官网截图
问四:美国国务院“支持”日本政府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您如何看待美国的立场?
李文杰指出,美国的支持“微不足道”。 美国支持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无视现行国际法和历史,将美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置于政治目标之上。 首先,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因此,美国无视日本违反国际法的事实。 其次,“防止跨境伤害”的原则在美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根源。 1938年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中,美国因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废气造成污染而提起仲裁。 该案的最终裁决要求加拿大对美国进行赔偿,并支持防止跨境损害的原则。 特雷尔冶炼厂案成为第一个关于防止跨界损害原则的国际法律先例,现已成为各国对其跨界损害负责的国际法基础。 现在美国从来没有提到过这一点。 这种“双重标准”行为是无视历史的。
美国再次无视国家健康和安全。 尽管美国表示支持日本的垃圾排放计划,但美日双方均未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 目前看来,美方此举更多是出于政治目的。 当美国公民可能面临危险时,美国不支持适用能够保护本国公民健康的“风险防范”原则,这也是一种漠视本国公民生命健康的做法。
问5:针对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有关国家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权?
在司法程序方面,中国海洋法研究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志国建议,可以考虑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向国际法院(ICJ)或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请求“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国际社会也可以采取“软”手段应对。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大学指出,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批评日本政府的决策行为,揭露日本在环保方面的“虚伪”和“双面性”。
最后,除了政府之外,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和个人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 龚向前表示,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人开创了个人参与国际司法程序的先例。 在常设仲裁法院的环境规则中,也有大量参与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相关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规则和解释。
韩国考虑对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提起诉讼。韩联社报道截图
问6:当地时间4月14日,韩国总统文在寅在韩国青瓦台主持会议时指示各部门积极讨论申请临时措施或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海的。 您如何看待韩国的维权行动? 韩国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高志国指出,韩国提出了两种程序——“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 在“申请临时措施”方面,韩国此举是“可行”、“诉讼”或“可胜诉”。 国际海洋法法庭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英国莫克斯核燃料厂被爱尔兰起诉,爱尔兰担心该核燃料厂会对爱尔兰海造成污染。 最终,国际海洋法法庭做出了对爱尔兰有利的裁决,要求两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只要英国Mox核燃料厂正常运行,爱尔兰就可以成功起诉。 更重要的是,日本决定倾倒的核废水是福岛核事故产生的。 相对而言,韩国如果提起诉讼,胜算更大。
韩国的维权行动虽然可行,但仍存在明显缺陷。 高志国认为,要让国际司法仲裁确定管辖权,韩国首先要完成与日本的“交换意见义务”。 提出外交抗议是不够的。 韩方应尽快提交解决争端的“外交照会”(外交信函形式之一)。 一)。
问7:面对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中方还能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维权? 高志国指出,首先要制定国家和地方应急预案,抓紧出台制定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日本核废水入海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 此外,国家海洋研究机构等部门需要对核废水污染损害进行计算机建模,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工作者应开展国际法研究并及时公开,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最后,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司法程序展现中国可能成为受日本决定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应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污染损害的科学、法律、经济等证据,为未来做好准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王汉灵在报告会上补充说,必要时中方也可以对日本有关个人和企业实施制裁。
编者按:以上部分专家意见来自4月17日中国海洋法学会与北京国际法学会共同主办的“日本福岛核废水入海国际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
新闻背景
日本核废水数据不够公开透明
日本政府表示,处理后的核废水中除氚外的所有放射性物质均已达到安全水平。 氚稀释后不会对人体健康和海洋环境造成危害。 日本副首相兼财务大臣麻生太郎在接受《朝日新闻》采访时表示,“饮用经过处理的核废水并没有什么问题”。 路透社报道称,日本一直强调核废水处理过程中的过滤和稀释程序。 但问题是,几年前,日本几乎用同样的说辞,将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的核废水排入大海。 2018年,东京电力声称处理后的核废水中只有氚超标,并以此为由试图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随后,日本媒体透露,核废水中的其他放射性物质也严重超标。 东京电力这才承认,处理后的核废水中碘129、锝99、碳14等放射性物质也严重超标,核废水无法排放。
4月1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日方声称核废水安全完全是基于其单方面掌握的数据,完全没有说服力。 揭露福岛第一核电站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篡改和隐瞒数据的揭露、证词和报告还不够多吗? 纵观日本的记录,缺乏国际机构等第三方实质性参与、评估和监督的日本数据真的可靠吗?
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化学家肯·巴塞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锶、铯等放射性元素是需要额外关注的物体,因为它们更容易与海洋生物结合。 。 如果积累到一定浓度,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比氚更大。
近日,有人将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的废水与各国核电站正常运行的废液进行了比较。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的废水与废液有本质区别核电站的正常运行。
一是来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三是处理难度不同。 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于事故发生后注入融化和损坏的反应堆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 它含有熔融反应堆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难以处理。 相比之下,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工艺排水、地面排水等,含有少量的裂变核素。 它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现有最佳技术进行处理,并在严格监控和符合标准后有组织地排放。 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认真评估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确保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日本正式决定将核废水排入海已经过去了近一周,关于核废水排海的争议仍在持续。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截至4月14日,除中国、韩国、俄罗斯、欧盟外,已有311个环保组织对日本表示坚决反对。 只有美国支持日本政府的决定。
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不能仅由日本做出。 它还涉及国际法理论中的许多问题,引起了国内外法学界的关注。
日本向海排放核废水是否违反国际法? 您如何看待美国对日本的支持? 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寻求权威解答。
事实上,核废水排入大海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Q1:国际社会对核废水入海排放标准有统一规定吗?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岳淑梅表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影响存在很大争议。 一方面,日本政府声称,处理后的核废水排放不会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许多国际研究机构和环保组织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指出,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若排入海洋,将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所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自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到太平洋大部分地区,并在10年内扩散到全球海域。年。 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日本核废水中所含的碳14将在数千年内产生危险,并可能损害人类基因。 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核废水检验标准,不同机构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和检验程序。 目前,核废水排入大海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仍需科学验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龚祥祥强调,核废水排海是技术性很强的环境纠纷。 未来如果涉及到可能的国际争端解决,仍然会存在科学证据及其接受程度的问题。
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是无视人权和国际海事公约的行为。绿色和平报告截图
问2: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的“决断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律条约?
对于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果断举动”,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守平指出,如果日本排入大海的核废水中含有碳14和碘129,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 如果造成长期伤害,其行为将构成国际法规定的国际非法行为,涉嫌构成反人类罪。
李守平表示,日本政府缺乏对废物排放计划的全面评估,在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选择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无论采用何种排放方式,它都未能履行其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使用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将核废水运输至相关海域排放,其废物排放行为将遵守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年《伦敦议定书》的具体规则。 两项公约均规定,故意将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违反国际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将陆地上的核废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违反《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相关规定。 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有义务就向海洋排放核废水问题与受影响国家合作并分享信息。 但日本并未提前通知中国、韩国等受影响较大的邻国,显然没有履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义务。
此外,福岛核废水是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有关核活动和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的约束。 例如,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与其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问3:除了具体条约外,日本政府向大海排放核废水的决定还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北京国际法学会理事、国际关系学院教师李文杰表示,首先,日本未经广泛协商就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严重违反了“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 ”和“适当考虑”的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是指只要有关国家的行为涉及到全球其他地区的污染,就需要在该行为发生前与有关国家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应有顾虑”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行使其海洋权利时必须予以应有顾虑。 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日本在做出垃圾排放决定时,应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进行通报、信息共享和协商,而不能单方面“为所欲为”。 其次,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违反了“防止跨界损害”的原则。 “防止跨界损害”原则要求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不利影响。 福岛核事故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生的最严重的核事故之一。 其核废水入海势必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危害全人类的福祉。 显然,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违反了这一原则。
此外,日本政府因证据不足、对废物排放计划缺乏全面有效的评估,特别是在科学争议下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未能坚持“风险防范”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科学证据无法确定某种行为是否造成污染时,不得以“不确定性”为由继续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
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支持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美国国务院官网截图
问四:美国国务院“支持”日本政府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您如何看待美国的立场?
李文杰指出,美国的支持“微不足道”。 美国支持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无视现行国际法和历史,将美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置于政治目标之上。 首先,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因此,美国无视日本违反国际法的事实。 其次,“防止跨境伤害”的原则在美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根源。 1938年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美国因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废气造成污染而提起仲裁。 该案的最终裁决要求加拿大对美国进行赔偿,并支持防止跨境损害的原则。 特雷尔冶炼厂案成为首个以防止跨界损害原则为原则的国际法律案例,现已成为各国对其跨界损害负责的国际法依据。 如今,美国已不再提及此事。 这种“双重标准”行为是无视历史的。
美国再次无视国家健康和安全。 尽管美国表示支持日本的垃圾排放计划,但美日双方均未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 目前看来,美方此举更多是出于政治目的。 当美国公民可能面临危险时,美国不支持适用能够保护本国公民健康的“风险防范”原则,这也是一种漠视本国公民生命健康的做法。
问5:针对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有关国家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权?
在司法程序方面,中国海洋法研究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志国建议,可以考虑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司法(ICJ)或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要求“法律咨询意见”。大学指出,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批评日本政府的决策行为,并在环境保护中揭示日本的“虚伪”和“双面”。
最后,除了政府外,民事组织,行业协会和个人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 冈江奇说,国际海洋法的海床争端诉讼人为个人提供了国际司法程序的先例。 在常设仲裁法院的环境规则中,还有大量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参与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个人。 规则和解释。
韩国认为对日本提起诉讼,要求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问题6:4月14日,当地时间,当韩国总统穆恩·贾恩(Moon Jae-In)主持在韩国总统宫殿的蓝宫举行会议时,他指示各个部门积极讨论申请临时措施或与国际法庭提起诉讼为了海洋法。 您如何看待韩国的权利保护行动,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Gao Zhiguo指出,韩国提出了两种程序:“临时措施申请”或“诉讼申请”。 在“申请临时措施”方面,韩国的举动是“可行的”,“诉讼”或“可获利”。 国际法庭在《海洋法》上也有类似的案件,而英国莫克斯核燃料厂则由爱尔兰起诉,这担心核燃料厂会造成爱尔兰海污染。 最后,国际海洋法法庭受到了爱尔兰的支持,要求两国进行谈判以解决争端。 只要英国莫克斯核燃料工厂正常运营,爱尔兰就可以成功起诉。 更重要的是,日本的核废水决定是福岛核事故产生的。 相对而言,如果提起诉讼,韩国有更大的机会获胜。
尽管韩国的权利保护行动是可行的,但仍然存在明显的缺点。 Gao Zhiguo认为,为了确定管辖权的国际司法仲裁,韩国必须首先完成“与日本交流意见的义务”。 提出外交抗议是不够的。 韩国应尽快提交有关争议解决的“外交票据”(外交书的形式之一)。 一)。
问题7:面对日本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中国还能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保护其权利? Gao Zhiguo指出,应首先制定国家和地方紧急计划,国家和地方一级风险管理以及控制日本核废水排放到大海的紧急计划以及紧急计划,应及时引入和制定。 此外,国家海洋研究机构和其他部门需要对核废水污染损害进行计算机建模,以为决策提供科学基础。 第三,海上工人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应进行国际法研究,并及时公开以实现国内和国际“双重周期”。最后,中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司法程序来展示它的“负责任国家”的国家形象可能会成为日本决定最大的国家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教授王·汉林(Wang Hanling)在报告会议上补充说,必要时,中国还可以对相关的日本个人和公司实施制裁。
编者注:上述一些专家意见来自“关于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到海上国际法律问题的学术研讨会”,由中国海洋学协会和北京国际法的共同赞助。 。
新闻背景
日本的核废水数据不够开放且透明
根据日本政府的说法,除了经过处理的核废水中的trifium以外的所有放射性物质都达到了安全水平。 稀释后,tri木不会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造成伤害。 日本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塔罗·阿索(Taro Aso)在接受《阿萨希·辛邦(Asahi Shimbun)》采访时说:“饮用经过处理的核废水没有错。” 路透社报道,日本一直强调核废水处理的过滤和稀释程序。 但是问题是几年前,日本几乎使用了相同的言辞将核废水排放到海洋中,并将其放射性材料严重过多。 2018年,TEPCO声称,只有经过处理的核废水中的trium才超过了该标准,并试图以此为由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随后,日本媒体透露,核废水中的其他放射性物质也严重超过了标准。 只有那时,TEPCO才承认,处理过的核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例如碘129,Technetium-99和碳14,也严重超过了标准,并且无法排放核废水。
4月1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Zhao Lijian说,日本声称核废水是安全的,仅基于其单方面拥有的数据,这完全令人信服。 是否没有足够的启示,证词和报告表明,福岛戴维核电站的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篡改并掩盖了它? 凭借所有记录,日本的数据是否缺乏国际机构和其他人真正可靠的实质性第三方参与,评估和监督?
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海洋化学家肯·布斯尔(Ken Buselle 。 如果累积到一定的浓度,它们对人类健康的有害比tri危更大。
最近,有些人比较了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过处理的废水与各个国家核电站正常运营的流动废水。 负责生态与环境部(国家核安全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在接受新华社新闻社记者的采访时说,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与流动流出事故后的废水之间存在根本差异来自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第一个是不同的来源,第二个是放射性核素的不同类型,第三个是不同的处理困难。 事故发生后,福岛核事故发生的废水来自注入融化和损坏的反应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 它包含熔融反应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很难治疗。 相比之下,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过程引流,地面引流等,并含有少量的裂变核素。 它严格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使用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治疗,并在严格的监控和遵守标准后以有组织的方式排出。 排放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生态与环境部表示,它将仔细跟踪情况的发展,仔细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可能影响,增强对海洋辐射环境的监测,并确保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