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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泉州市河长制监督检查巡查制度(试行)》主要分为市河长督查、市级河长督查、市级流域河长及市河长办事处督查、市河长办事处成员单位督查,明确规定了6项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和18项巡查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巡查的方式、时间、反馈、奖励和责任追究等。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市首席监察员、市级河长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市级流域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市河长办公室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定期通报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保护情况,可酌情增加检查、监督、巡查频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市河长办、各流域市河长联络部门要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登记备案工作,明确相关事项。
江河旅游发展纳入督查内容
河道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举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未经同意实施、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共计18项。除了河道保洁,水质异常、河长制公示、倾倒杂物、取水排水、排污、雨污分流、违法建设、阻碍行洪、非法采砂等也被列入巡查内容。
具体包括有无违法新建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色泽、气味是否异常,晴天有无雨水口排放污水;流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业企业等是否有明显异常排放;未经审核批准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区内修建阻挡、跨越、通过、毗邻河道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电缆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严格审批或未按照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区内开采砂土;在河道管理区内遗弃、堆放妨碍河水流动的物体,种植妨碍河水流动的树木和高大作物,围垦河道或湖泊等; 未经批准在河流上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养殖活动,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外从事旅游开发、养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