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中华视窗

咨询热线

400-123-4657

公司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动态

因驾驶员超速等违规行为引发的动态监控责任追究问题(专题四)

添加时间:2024-01-20

/

本文主要摘自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动态监控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22年10月1日14时05分,延西高速延安市甘泉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榆林长运公司XX分公司驾驶人XXX驾驶陕号大客车(核载37人,实载33人)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进入牛武隧道行驶在超车道上,低头翻看手机,大客车偏离原车道,在距隧道出口25M处大客车向左侧滑,驶出隧道后车体离地翻转。经认定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设计为小客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含大客车)限速80公里/小时。

2.事发路段牛武隧道入口处有“限速80”及“禁止超车”禁令标志2块。

(三)现场视频及动态监控系统调取情况

1.驾驶人驾驶大客车从西安北客运站出站至事故发生时,共有吸烟行为5次,接打电话、使用手机12次,使用电话手表2次,事发前2分钟内驾驶人仍在接打、查看手机。车内驾驶员面部动态分析监控摄像头未有效运行。

2.10月1日10时50分起至13时36分,陕号大客车有超速预警记录45次,车速范围96-101KM/H。平台相关数据于14时03分后缺失。其中,13时44分XXX公司(总公司)后台处置该车超速告警1次,最高车速101KM/H,平均车速101KM/H;XX分公司(分公司)后台发送严重告警处置1次。事故发生前,大客车车速为86KM/H。

二、驾驶人直接责任

1.驾驶人:驾驶人XXX安全意识薄弱,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规范驾驶,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蓄意遮挡和扭转驾驶员位置监控摄像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法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存在不系安全带、频繁接打手持电话、抽烟等行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情况

(一)分公司

XX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陕号大客车具体管理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变更线路、驾驶员蓄意遮挡或扭转监控驾驶员位置摄像镜头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陕,2021年超速报警225次;2022年2-9月超速预警1630次,超速报警30次,提供处理单据8份)。

2.分公司经理: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授意监控人员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实时视频抽查频次(因视频抽查产生额外流量费用),致使事故车辆驾驶员在客运车辆驾驶中不系安全带、抽烟、频繁接打电话、蓄意扭转驾驶员位置摄像头、超速等行为长期脱离公司动态监管视线,客运驾驶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流于纸面,对本公司客车驾驶员长期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未及时制止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超速、不系安全带等问题)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分公司监控员(兼职):(总公司培训发证,10月1日事故发生当日值班监控员)。其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掌握不清,事发当日,对事故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车主:其作为陕号大客车实际产权主要股东,车辆实际运营管理者,雇佣驾驶员XXX主要驾驶该辆车。负责承担XXX违规违章驾驶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长期纵容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总公司

XXX集团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只收管理费不管理,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监控人员配备不足(集团公司无专门监控人员,与其公司所在地下属XX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未实时监控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蓄意遮挡或扭转监控驾驶员位置摄像镜头等行为,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公司监控人员的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对分公司监控人员的上岗情况(24小时在岗)疏于监督管理。

6.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依法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长期违规“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突出隐患未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并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车辆违章怎么查询_运输公司车辆动态违章处罚制度_公司处罚制度

7.总公司总经理:对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营运车辆管理缺失、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驾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总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对XX分公司驾驶员的处罚与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核实,对XX分公司陕号大客车驾驶人XXX长期违法违规驾驶隐患,经对其多次处罚和警示教育无果后,未及时上报公安和交通部门并按规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总公司公司和XX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违反规定一事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责任

(一)分公司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

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职责,对XX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不按规定履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9.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XX分公司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对下属部门发现XX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二)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XX分公司未按规定纠正并查处动态监控发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以及车辆违规变更通行线路等问题。

10.县执法大队客运监管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按照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要求严格履行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事发企业存在的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监控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且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XX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缺失问题失察;对XX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三)总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履行客运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总公司的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公司监管缺失,对总公司与分公司长期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令总公司及分公司限期改正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12.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对本部门未有效履行辖区内客运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3.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其未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其未依法依规对辖区总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及监测分析运行情况等方面工作指导不够,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15.市级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责令市交通运输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总公司所在地县、分公司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五、作者观点

(一)千万不要片面的认为,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监管的范围,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部门,被《安全生产法》定义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便担负了无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事故调查动态监控追责的一般路径:驾驶员是否有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企业动态监控员(包括第三方)是否发现和纠正——>驾驶员是否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是否逐级上报——>如果确定企业为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是否落实监管责任。

(二)以上案例追责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因此,不一定完全对应具体的企业和管理部门及特定人员。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自身的职责,来认识和分析工作风险。

(三)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划分。一是要清楚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职责;二是要清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权责清单;三是要清楚总公司、分公司以及第三方监控公司之间的职责任务。四要清楚企业内部的负责人、分管经营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员之间的工作职责。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邮箱:admin@yina37.com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4 中华视窗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号:粤IP**********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