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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反歧视骚扰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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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反歧视骚扰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自愿来本厂工作或在本厂工作之员工,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严禁在招聘、薪酬、培训、升职、福利、离职等事务上,因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年龄(指 16-18周岁未成年工)、语言、身体能力、身高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2、员工有各自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言论与行为等自由权利,不可采取限制或强化规范的手段,违背其本人意愿。 3、不因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而采取纪律程序,以及因性别而制定雇佣政策、条件和扣减工资。 4、根据劳动法规,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女工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危害生育健康或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5、不强迫验孕、避孕等作为雇佣条件,或因怀孕而被辞退。 6、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工厂要为怀孕要生育的妇女保留职位、待遇。 7、无骚扰无虐待:公司严禁体罚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骚扰、虐待或折磨。 8、任何员工如受到不合理待遇,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事部、总经理申诉,申诉箱 7天内开箱一次,10 天内回复并有回复记录。 9、如发现有骚扰及虐待,则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直至终止合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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