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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 | 德国公共污水处理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添加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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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约35.7万平方公里,人口逾8000万,是欧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在过去100多年的工业化历程中,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公共污水处理是德国污水处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家庭污水、商业污水、外来水(如地下水侵入排水管道)和降水(如排水沟的降水)处理。经过近40年的发展,德国的水质、供水服务质量、污水处理程度和标准,均位居欧洲和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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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共污水处理发展及其现状

污水处理在德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其较快发展仍在近40年。1975年以前德国仅有44%的污水经过处理,一半以上的污水是未经净化而直接排入水体的。1970~1983年间德国在排水工程中投资近780亿马克,其中210亿马克(27%)用于污水厂的建设,570亿马克(73%)用于管网建设。到1987年,原西德地区污水处理率已达97%,各种排水设施总价值高达1700亿马克以上。

1988年10月BMFT(联邦研究技术部)和ATV共同召开的第三次研讨会上指出,德国污水处理面临的三大任务是: ①脱氮除磷,从1992年开始污水厂的N、P排放强制性达到表1所示的标准; ②雨水处理;③扩建、完善处理厂和管道系统、去除残留的有害物。为完成这些污水工程任务,德国对新、扩建工程需花费60~70亿马克/年,联邦政府需提供约24.5亿马克/年的资助。

表1 德国污水N、P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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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许多其它欧盟国家相比,德国几乎完全按照欧盟的最高标准对污水进行处理。如表2示,2003年欧盟主要成员国贯彻“城市污水处理”指令达标情况:德国在常规领域、敏感领域都实现100%达标,在欧洲主要大国中表现最佳。

表2 2003年欧盟主要大国贯彻欧盟“城市污水处理”指令达标情况(%)

2005~2009年间,德国坚持贯彻执行欧盟“城市污水处理指令(91/271/EEC)”,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质量,扩大污水厂的生物处理设施。生物法是公共污水处理的主要方法。机器处理厂、不带营养物分离的生物处理厂、带营养物分离的生物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总量分别由1991年的7%、39%、54%变化为2007年的0.1%、2%、98% 。

截止2010年德国拥有污水处理企业约7000家,污水处理厂约10000座;各类水处理总量101亿立方米(其中52亿立方米为污水;49亿立方米为雨水和污染渗入水);污水排放平均费率为2.29欧元/立方米(2.06~2.61)(2007年数据);2010年污水处理行业投资额45亿欧元;公共污水排放网路长度约54万公里,其中约6.6万公里为雨水排放系统;全行业雇员总数约4万。

德国公共污水处理发展的原因分析

德国公共污水处理的快速发展主要基于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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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环保系统。目前德国采取混合型立法模式,首先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污水处理基本法,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制定各种单行的水处理法律法规。德国的污水处理产业法律体系涉及欧盟水法、联邦水法和州水法,主要法律如下:

(1)欧盟水法。由很多框架性指令组成,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欧盟饮用水指令》等。

欧盟从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水框架指令(2000/60/CE,简称WFD),要求到2015年所有水体在数量和化学两方面达良好状态。数量状态良好意味着地下水汲取和恢复能实现平衡,2008年左右德国已有95%地下水域能实现数量状态良好。化学状态良好,有指导指标:氮化物含量低于每升50毫克,农药(杀虫剂)含量低于每升0.1微克,另成员国还须为其他参数制定限度值。水框架指令还就地表水污染物降低,就全欧盟范围33种有害物质环境质量标准做出规范。指令要求对水服务行业,实施和贯彻“污染成本涵盖原则”。指令还就河谷规划等问题,要求加强不同管理部门、各成员国政府以及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合作。

除水框架指令外,欧盟曾出台水政策工具包括:旨在防止地下水污染变质的欧盟“地下水指令(2006/118/CE)”;旨在约束市政对家庭和小企业排放污水进行清洁化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指令(91/271/EEC)”;旨在防止水体受到来自农业和畜牧业污染源污染的“氮化物指令(91/676/EEC)”;对洗浴用水和场所做出特定规范的“洗浴用水指令(76/160/EEC和2006/7/CE)”;就饮用水质量做特定指导的“饮用水指令(98/83/EEC)”。另外,欧盟的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如“综合性污染防控指令(IPPC ,96/61/EEC)”等也涉及污水处理规范问题。

(2)联邦水法。包括《基本法》、《联邦水法》、《污水处理条例》和《联邦引用水条例》等。《基本法》是德国宪法,联邦对污水处理只具有框架立法权,各州自由裁量其管辖范围内的涉水事务。

德国联邦于1957年颁布出台《联邦水法》(WHG),2009年7月31日修订,修订法案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主要对社会用水数量、水质量和水管理做出规范。要求水体管理能实现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处理行业要基于公共福利和维护水消费者利益,提升功能和效率。此外,德联邦政府还制定多个法规和规划,以指导水行业活动,比如维护水纯净法令,污水处理规划,多个水管理规划等。

德国1976年通过《污水排放费用法》(AbwAG),2005年修订。建立污水收费制度,是德国首次按“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收取环境保护费用。费率取决于排水数量和其所含有的危害物的性质。2005年全德污水排放平均费率为2.28欧元/m3。污水排放收费能促进水消费者尽可能降低排放。收费资金由联邦政府支配,专门用于支持水质量保护和提高。

(3)州水法。由于联邦水法只是一个立法框架,尚未达到具体实施的程度,所以必须由各州在州水法中确立后才能付诸实施。

德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促进公共污水处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水处理行业管理上,政府被赋予的职责包括:制定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水体免受有害物污染;维护生物栖息地水体良好;为确保环境损害受到补偿,制定和实施相关惩戒法律;对污水排放收费,以促使排放减少。

德国的大部分联邦州,污水管理的职责被分散到不同层次,且职权责明确。相关的行政机构包括:

(1)以联邦环境部为主的联邦机构,其职责是战略决策。联邦政府设立水工作小组(LAWA),以协调联邦法规建设;同时,联邦政府也就各大河流流域管理协调和水行政管理国际合作等问题,设立多个工作小组。

(2)地区性机构,由地区委员会或当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水政管理。

(3)水管理基层办公机构,分布在城市、城镇和农村,负责水体监控、技术建议和执行水务管理日常政务。

(4)各类水务协会层面,例如德国水、污水和废物协会(DWA),其职责是代表德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的组织,主要活动包含科技课题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和法律事务。

德国污水方面的法规依据了德国联邦体系的特点制定,中央和地方分权实施。而在污水行政管理方面,权责明确,特别是各类水务协会都有着明确的任务。依据严谨、规范的污水管理体制及法律,德国的污水处理程度、水质、供水服务质量等均走到了欧洲和世界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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