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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三个公开,杜绝虚假招标

添加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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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公开、公平、公正”系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然而,“认认真真走过场,地地道道假招标”,已然是我国一些地区工程建设乃至其他招标投标领域不争的事实,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面积的“书记定标”、“市长定标”、“厅长定标”、“局长定标”等极不正常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窝案大案要案,严重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招标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种事态的发生和蔓延,众多学者专家纷纷出谋划策,提出了不少很有见地的建议。对此,笔者也进行过相关的思考,以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唯有实行三个公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方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方能真正地实现工程建设乃至其他领域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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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相关信息的公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之所以成为虚假招标,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投标人的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从而给一些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譬如,施工企业的业绩与荣誉,一些投标人为达中标之目的,不惜利用电脑等技术,虚构企业业绩,编造虚假的荣誉证书,而评标专家限于时间更限于条件,一时半会难以核实,如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将自己颁发的荣誉证书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让这些信息随时可供相关人员查证,就可有效地核实投标人所提交荣誉证书的真伪,从而在评标时给该投标人作出一个公正的有依据的评价。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如下公开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信息公开制度。据笔者所知,目前仅国家住建部等国家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资质的查询板块,但多数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尚未提供查询相关企业资质此等方面的服务。为了有效地杜绝虚假信息,县级(或区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相应的窗口,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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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业绩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业绩信息的网上披露,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是一项尚未开展的工作,这对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和显现的。工程建设方面无论是施工招标还是监理、设计招标,投标人的业绩均是必备的要件。眼下,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便虚构业绩,而评标专家又无法核对业绩的真伪,导致一些业绩不够的企业反而中标,而业绩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落马,显失公平。为此,我们应该从源头抓起,在县级(或区级)和县级(或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落实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招标等企业的业绩备案与网上公布制度,其具体做法可以是:首先,发改委将批准或登记的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资金等相关信息如实发布在自己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供大家查询;其次,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勘察部门签订的合同原件如实发布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最后,将工程竣工决算最终认定的建设规模、工程成本等相关主要数据发布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

建立企业褒奖惩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各工程建设企业的获奖、惩处信息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以便评标专家和其他投标人能便捷地找到从而得以核实。

2、实行投标文件的公开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招标开标后即进入封闭式的评标阶段,各有效的投标文件也将同时步入封闭状况,其他的投标人无法见到,更谈不上去审读,这就为评标专家随心所欲上下其手提供了条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将进入评标环节的各有效投标文件置于所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视野之中监督之下,这既不违反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可有效地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是否公正公平。公开投标文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有意识地多编制一套或数套,当该投标文件进入评标阶段的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其多编制的投标文件一套或数套置于公众的眼皮之下,供人审读,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可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投诉;二是为节省成本,也可将有效的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放在相关网站上供人浏览,或交由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复制。此谓投标文件的公开制度。

3、实行评标过程的公开

评标只公布结果而不公开评标过程,这应当是导致虚假招标的又一成因。从招标工作的实践来看,一些评标专家的政治和专业素质远未达到预期的水平,加之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抵挡不住物质利益的驱使,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虚假招标的马前卒。怎样遏制评标专家的不良职业行为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评标专家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迫使那些有失职业良知和道德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制度的规约下履职尽责而不得恣意妄为。在这方面,有一个可行而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将评标专家的全部工作,包括各种打分的表格,以及各位专家的综合性意见及其理由,在其工作结束后,全部摆在公众的面前,接受公众的检查,改过去的暗箱操作为现在的阳光作为,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评标专家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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