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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百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日本的肆无忌惮没谁能管?

添加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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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数生命栖身的太平洋,罔顾国际公共利益,将核废水往海里一倒了之的做法可“污”至极,日本政府不顾国内民众和相邻国家的反对一意孤行,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此进行约束吗?

(1月8日拍摄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储水罐)

核污水入海违反国际法义务

日本属于国家不当行为

“日本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保证其海洋活动不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属于国家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琮律师表示,与“核废水入海”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日本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承担着避免海洋污染的一般义务,包括“避免造成其他国家污染的义务”和“不将损害和危险转移,或不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等,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该公约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倾倒造成的污染:4.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这种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存在环境污染的风险,有义务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并公布核废水排放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因为据科学预测,这将导致整个太平洋甚至全球性的灾难性后果,而且这种灾难是无法补救且不可逆转的,危害的将是全人类还有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另外,日方应提前将核废水排放计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知所有潜在受到影响的国家以及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没有履行相关通知义务,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倾倒污染物的程序要求。

此外,《伦敦倾废公约》系专门防范倾有害物质危害海洋环境的公约,该公约明确禁止“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建造物中的有害物质倾倒入海洋”,福岛核废水显然为含有“放射性废料”的有害物质,其从核电站倾斜入海洋的行为属于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众多相关国际公约

缺乏强制性制裁条款

日本核废水入海既然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者该如何追究日本的法律责任?赵琮律师表示,不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还是《核安全公约》,实际上其条文中都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条款。首先,从理论上来讲,日本核废水入海违反相关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且给他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国就可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针对日本的仲裁,但现实操作中受害国寻求救济的难度极大,因为根据国际仲裁庭的规则,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以当事国就争端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受理。

日本排放核污水排放了没有_谁支持日本排放核污水_日本核污水已排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日本政府是不太可能与任何国家签署什么“仲裁协议”的。其次,虽然韩国正考虑在国际法庭状告日本“排污”,但是向国际法院起诉在现实中操作难度也很大,与理论层面的情况类似,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前提,日本同意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除了以上两个难度大的途径,还可以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但是难度同样不小——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日本核废水污染而受到损害的国家或个人有权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或东京电力公司就损害行为进行赔偿,而且关于核损害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也有一些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可以参考,例如《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而且日本加入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但这一救济方式的实现难度和风险依然很大,主要是日本政府的立场和政策将极大地干预法院的裁判思路,增加诉讼成本,也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

即便相关案件被受理

受害方极难进行举证

目前,从国际法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确实存在难度,即便是国际法庭或者日本国内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受害方也极难进行举证。不管向哪一法律机构进行起诉,该案件都会被归入侵权索赔的范畴,需要由受害方证明排放核废水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关。

但一方面,对日本倾倒废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倾倒时间和排放量等数据的举证极为困难,因为相关证据都掌握在日本政府手里,社会公众难以获取;另一方面,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日方排海工作预计2年后开始,将持续30年,拟排放核废水超过100万吨,排放数量巨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但由于任何损失的赔偿请求都需要切实的数据支撑,因此损害后果的举证难度非常大。

比如,某国渔业协会要就日本的排废入海行为起诉日本政府,损失方面其就需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数据,通常该类数据会用往年的平均盈利与遭受影响后的实际盈利进行比较,其差额为损失额,但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日本政府就会就该数据及算法提出各种质疑。

国际法本质是寻求和平维稳之策

一般受侵害者维权成本极大

赵琮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日本核污水入海与受害方的损失之间还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也非常难。核废水对人体、对环境的影响往往是累积性的,可能在短时间内没有明显的体现,而是跨越了较长的时间阶段,比如废水中含有一种无法处理的放射性物质“氚”,虽然氚的毒性低,但对人体的影响比较大,会导致人体内的β衰变,其半衰期为12.43年,如果人体大量吸入氚,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但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且时间跨度有这么长,再加上氚损害身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很难从因果关系上判定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且被告方通常会对该因果关系进行辩证,让一个本来就难说清楚的事情更加难了。

综上所述,国际法已经为日本就核污水入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国际法的规范本质是一种寻求和平的维稳之策,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对一般受侵害者而言维权成本太大,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日本才敢这么不负责任、一意孤行、肆无忌惮。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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