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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pdf 19页

添加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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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运行维护管理要求、运行维护技术 要求、应急管理要求、取样与监测要求、安全、健康、环境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临时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 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 、NH -N等)运行技术规范cr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JB/T 8857 离心式潜污泵SY/T 6084 地面驱动螺杆泵使用与维护 离心泵检维修规程 罗茨鼓风机维护检修规程 板框过滤器维护检修规程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机构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小型医疗机构 small-scale 指规模较小的不设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急救站等。 3.3医疗机构污水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4污水处理设施 指医疗机构为实现污水治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置和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5运行维护 and 指从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3.6传染病医院污水 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房、发热门诊排放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传染病流行 期间,接收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卫生院等)、临时隔离场所、传染病检测 门诊及研究机构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院污水进行管控。 3.7非传染病医院污水 non 指各类非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除传染病房外排放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3.8特殊性质医院污水 指医疗机构检验、分析、治疗过程产生的少量特殊性质污水,主要包括酸性污水、含氰污水、含重 金属污水、洗印污水、放射性污水等。 3.9污泥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10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总体要求 4.1 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除了应符合本文件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HJ 2029 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18466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4.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纳入医疗机构正常的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对构筑物、设 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4.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宜委托第三方运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方应具备医疗机构污水处 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能力。 4.4 医疗机构应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可靠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运行方 式,实现节能经济运行。 4.5 医疗机构应定期监 (检)测污水处理设施进 (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浓度等指标。属于排污许 可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实现出水水质的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属于排 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宜实现出水水质的在线监测。 4.6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竣工资料、运营期原料采购及消耗、系统运行检修、设备维 护保养、人员培训等记录和报表、其他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环保要求建立规范 的历史数据采集、存档、报送、备案制度,对运行数据、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年限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4.7 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应经消毒处理达到GB 18466相关要求后方可排放。 5 运行维护管理要求4 5.1 一般要求 5.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 5.1.2 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设施实施质量控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运行质量。

5.2 规章制度 5.2.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岗 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等。 5.2.2 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规程,至少应包括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巡回检 查、在线检测设施维护与校核等。 5.2.2.1 运行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系统检查、 系统启动停运、运行调整、定期试验、故障处理、安全运行、运行记录和注意事项等。 5.2.2.2 检修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检修 维护方法、检修维护管理、检修维护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设备点检、日常检修维护、 定期检修维护、备品备件及材料等。主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维护频率及内容可参照附录A,主要污水 处理设备设施的首次大修时间、大修周期、预期使用寿命可参照附录B。 5.2.2.3 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检查方式 (如常规巡检、特殊巡检)、检查项目、检查日期 或频次、问题处理、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 5.2.2.4 在线检测设施维护与校核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核、定期 维护、失控数据判别、比对检测等。

5.3 机构和人员配置 5.3.1 医疗机构宜建立或委托相应的环保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常态化的环保检测。 5.3.2 生产管理机构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 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宜成立专门的班组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b)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在线检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能力,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时,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3.3 医疗机构宜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专职技术人员,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均应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 5.4 培训 5.4.1 医疗机构应按照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确保所有运行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5.4.2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 可上岗。 5.4.2.1 基础理论培训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和检测设施的工艺、原理、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以及 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5.4.2.2 实际操作培训主要包括:a) 启动准备,包括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条件等;b) 运行调整,包括启动、停运、运行调整、正常运行、安全运行等;c) 运行监控,包括监控和报警参数的检查、调整、纠偏等;d) 设备及运行优化,包括达标排放、可靠运行、经济运行等多种条件下最佳运行参数的检查、控制和调节等;e) 设备检修和维护,包括主要设备、仪表的日常和定期维护等;f) 故障处理,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主要设备运行常见、异常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等;g) 应急处理,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主要设备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操作方法和事故处理等;h) 记录及报表标准化,包括规范化的运行、检修、维护记录和标准化报表等。

5.4.3 定期培训主要包括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培训、安全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运行优化培训、 经济运行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 6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5 6.1 预处理 6.1.1 特殊性质医院污水应分类收集,足量后单独预处理,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方法分别为:a) 酸性废水宜采取中和法,中和剂可选用氢氧化钠、石灰等,中和至pH值6~9后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b) 含氰废水宜采用碱式氯化法,含氰废水处理槽有效容积应能容纳不小于半年的污水量;c) 含汞废水宜采用硫化钠沉淀+活性炭吸附法,经活性炭吸附后,出水汞浓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d) 含铬废水宜采用化学还原沉淀法,处理后出水中六价铬浓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e) 显影污水宜采用过氧化氢氧化法,处理后出水中六价铬浓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洗印显影废液收集后应交由专业处理危险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 6.1.2 一般污水直接排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6.2 调节池 6.2.1 一般规定 6.2.1.1 连续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日处理量的30%~40%计算;间歇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 工艺运行周期计算;当医疗机构设有洗衣房时,调节池容量应考虑洗衣废水的冲击负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方法_污水医院处理方法技术规范_医院污水技术处理指南

6.2.1.2 调节池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应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一同消毒、处理,按危险废物处 置。 6.2.2 水泵的运行与进水水量的计量 6.2.2.1 医疗机构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6.2.2.2 医疗机构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 并符合CJJ 60标准的规定。 6.2.2.3 医疗机构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 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6.2.3 进水水质指标参考数据医疗机构应按照GB 18466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检测方法检测进水水质,医疗机构污水水质指标 参考数据见表1。表1 医疗机构污水水质指标参考数据单位: mg/ L指标 -N粪大肠杆菌(个/L) 污染物浓度范围150~30080~15040~12010~501.0×10 ~3.0×10平均值.6×108 6.2.4 进水水量异常的判断与控制要求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医疗机构或第三方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控 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6.3 一级处理的运行要求 6.3.1 医疗机构污水的一级处理宜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混凝池宜采用机械搅拌方式。 6.3.2 混凝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 (PAC)和聚合硫酸铁 (PFS)等,并宜投加聚丙烯酰胺 (PAM)等离子 型聚合电解质作为助凝剂。 6.3.3 混凝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参数控制 应符合HJ 2006的相关规定。絮凝时间及混凝搅拌强度应根据实验或有关资料确定。 6.4 二级处理的运行要求6 6.4.1 水解池/初沉池的运行要求 6.4.1.1 温度宜为15 ℃~40 ℃,DO宜小于0.2 mg/L~0.5 mg/L。 6.4.1.2 宜采用上向流方式,上升流速宜为1.0 m/h~1.5 m/h。 6.4.1.3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2.5 h~3.0 h。 6.4.2 生化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6.4.2.1 活性污泥曝气池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a) 污泥负荷宜为0.1kg-BOD/(kg-VSS ·d)~0.4 kg-BOD/(kg-VSS ·d),曝气池内污泥浓度宜保55持2 g/L~4 g/L,水力停留时间应在4 h~12 h;b) 活性污泥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污泥负荷、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污泥回流比等运行参数,并根据水质水量、运行工况变化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调整运行参数。

6.4.2.2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a)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重点控制进水水量和水质,使水力负荷与有机负荷相配合,维持生物膜活性和生物膜厚度;b) 生物接触氧化池污泥负荷可采用0.8 kg-BOD/(m³填料 ·d)~1.5kg-BOD/(m³填料 ·d),水力55停留时间2 h~5 h,气水比15~20;c)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池内的溶解氧浓度,使其分别达到厌氧、缺氧、好氧等运行工况。 6.4.3 二沉池的运行要求 6.4.3.1 二沉池应定期清理浮渣。 6.4.3.2 斜管 (板)沉淀池应定期冲洗。 6.4.3.3 二沉池应根据运行情况排放沉淀污泥。 6.5 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6.5.1 膜生物反应器 6.5.1.1 膜系统运行前,应排除膜组件和出水管路中的空气。 6.5.1.2 当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或其它起泡物质时,膜生物反应池会出现大量泡沫,此时可 采取喷水的方法解决,但不可投加硅质消泡剂。 6.5.1.3 膜生物反应池出水浑浊,应重点检查膜组器和集水管路上的连接件是否松动或损坏,如有损 坏应及时更换。 6.5.2 曝气生物滤池 6.5.2.1 应加强预处理前处理工序的管理,严格控制生物滤池进水中有机物和悬浮物浓度。

6.5.2.2 应保证生物滤池布气和布水均匀。 6.5.2.3 应定期对曝气器进行检修,强化对滤池的鼓风量以及滤池曝气管路阀门的控制。 6.5.2.4 应根据实际的进水水质、水量和实际运行经验,确定反冲洗所需流速及持续时间、反冲洗周 期和方式,对反冲洗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提高滤池的反冲洗质量。 6.5.3 活性炭吸附罐 6.5.3.1 活性炭吸附罐通常采用固定床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罐。活性炭的粒径宜在0.8 mm~3.0 mm 之间,长度在3 mm~8 mm之间,强度大于85%。 6.5.3.2 进水浊度应不大于20 mg/L,pH值宜在5.5~8.5之间,空塔滤速5 m/h~10 m/h,炭层高度 应满足吸附工艺的要求。 6.5.3.3 当设备进出水压力差大于0.05 MPa时,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强度为5 L/(s⋅m)~10 L/(s⋅m)。 反冲洗时,应有防止活性炭被冲入管道内的保护措施。 6.6 消毒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可采用的消毒方法有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紫外 线消毒、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消毒。各种常用方法的适用性及特点比较见附录C。 6.6.1 含氯消毒剂7 6.6.1.1 含氯消毒剂消毒系统应根据设计处理工艺流程,按最不利情况进行组合,校核实际接触时间, 以满足设计要求。

6.6.1.2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宜小于1.5 h,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 宜小于1.0 h。 6.6.1.3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可采用连续式消毒或间歇式消毒方式。连续式接触消毒池有效容积为污水 容积和污泥容积之和。间歇式接触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 池容积的1/2。 6.6.1.4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出水的参考加氯量(以有效氯计)一般为30 mg/L~50 mg/L。二级处理及深 度处理工艺出水的参考加氯量一般为15 mg/L~25 mg/L。运行中应根据余氯量和实际水质、水量实验 确定氯投加量。 6.6.1.5 加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 6.6.1.6 液氯消毒适用于处理出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当医疗机构污水处理 出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或慎用氯消毒。 6.6.1.7 液氯消毒不宜用于人口稠密区医疗机构及小规模医疗机构的污水消毒,可用于远离人口聚居 区的规模大于1000床、管理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 6.6.1.8 电解法、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及电解法次氯酸钠消毒适用于各种规模医疗机构污水的消毒处 理,但要求管理水平较高。

6.6.1.9 漂粉精、漂白粉适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规模小于300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消毒系统。 6.6.2 臭氧 6.6.2.1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优先采用臭氧消毒,处理出水再生回用或排入地表水体时应首选臭氧 消毒。 6.6.2.2 采用臭氧消毒,一级强化处理出水投加量为30mg/L~50mg/L,接触时间不小于30min;二 级处理出水投加量为10mg/L~20mg/L,接触时间5min~15min;同时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得低于99.99%。 6.6.2.3 在消毒工艺末端应设置尾气处理或尾气回收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应经过分解破坏或 回收利用,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小于0.1 mg/L。 6.6.3 紫外线 6.6.3.1 当二级处理出水254 nm紫外线透射率不小于60%、悬浮物浓度小于20 mg/L 时可采用紫外 消毒方式;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如排入有特殊要求的水域)也可采用紫外消毒方式。 6.6.3.2 当水中悬浮物浓度小于20 mg/L,推荐的照射剂量为60 mJ/cm²,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 s 或由试验确定。 6.6.3.3 医疗机构污水宜采用封闭型紫外线消毒系统。

6.6.3.4 医疗机构污水紫外线消毒系统应定期清洗。 6.6.4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 6.6.4.1 投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 6.6.4.2 消毒粉参考溶解比例为0.5%-1%,溶剂为自来水。 6.6.4.3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出水的参考药剂投加量一般为25 mg/L。二级处理及深度处理工艺出水的 参考药剂投加量一般为10mg/L。运行中应根据出水余氧量监测结果和实际水质、水量实验确定投加量。 6.6.4.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宜小于1.5 h,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 宜小于1.0 h,若接触消毒时间低于以上标准的,应适当加大投加量。 6.6.4.5 采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消毒的可监测余氯量,余氯量为0.5 mg/L时等效于总余氯含量约 2.2 mg/L,监测结果可作为评价消毒效果的参考。 6.7 放射性废水处理 6.7.1 放射性废水浓度范围为3.7×102 Bq/L~3.7×105 Bq/L。 6.7.2 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1000 床)且管理水平较高的医Cl2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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