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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旭阳能源年产180万吨焦化项目(以新带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添加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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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萍乡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吨焦化项目(以新带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萍乡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吨焦化项目(以新带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萍乡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批复意见

本项目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工业园内,以煤为原料,经高温干馏生产焦炭。主要建设内容有:2×65孔JNDX3-6.78型单热式捣固焦炉,配套建设1×230t/h干熄焦及1套备用湿熄焦系统,1套焦炉烟道废气脱硫脱硝装置,1套煤气净化系统,1座10万m3稀油密封干式煤气柜,焦化废水处理站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焦炭(含焦粉)180万t;副产焦油9.1万t、焦炉煤气7.799亿m3、粗苯2.5万t、硫铵2.1万t。

按照产能等量置换原则,退出焦炭产能180万吨,其中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退出焦炭产能70万吨,萍乡市华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即江西萍钢实业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炭产能50万吨,萍乡弘源煤化工有限公司焦炭产能60万吨。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生产工序中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NOx、BaP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限值要求,焦炉烟气中NH3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VOC(以NMHC表征)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废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NH3、H2S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7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VOC(以NMHC表征)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限值要求。

项目废气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废水收集处理方案和综合利用方案。生产废水、生产净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2017)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湿熄焦废水经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1间接排放限值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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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须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防止项目废水、物料下渗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危险品物料在储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设备管道维护,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按规范设置检测、报警、连锁控制等系统。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时收集事故时泄漏物料及事故废水,防止污染水(液)直接外排。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监测采样口。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二)项目风险防范要与萍乡市湘东工业园联动,萍乡市湘东工业园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设施,防止风险事故时废水排入杞木河造成影响。其他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事项等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

(三)请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和萍乡市湘东生态环境局加强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和萍乡市湘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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