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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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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由省环保厅下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2.划入原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3.划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4.增加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由市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对市区环境实行统一监测和对市区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职责,按有关权限下放给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3.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的职责。

5.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实施有关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相关事宜;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对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分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县(市、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监督相关涉河执法单位做好温瑞塘河执法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及温瑞塘河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技术示范项目;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职责环保部门是指什么_环保部门职责_环保部门岗位职责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环境保护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与温瑞塘河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文化的研究、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环境与温瑞塘河保护有关项目的政府财政性资金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计划生育、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重要综合性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及温瑞塘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紧急、重大信访事件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生态环保教育培训;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或审核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环境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公出国政审。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拟订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和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负责编制提出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保、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组织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环保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参与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承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牵头负责普法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评价。承担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污染防治的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创建省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公布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情况;组织创建市级绿色企业并负责实施绿色系列(信贷、保险、证券和采购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与污染防治有关的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与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和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塘河管理处。组织拟订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温瑞塘河流域各区(市)、各功能区河道建设、保护、管理责任制执行和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协调、监督相关涉河执法单位做好温瑞塘河执法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温瑞塘河河面保洁工作;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水质监测工作;承担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审批处。负责指导全市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等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负责、环境标志等认证环境守法情况审查、环保上市核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预考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认可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的辐射安全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十一)建设与科技处。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温瑞塘河建设项目;参与监督温瑞塘河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重要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等技术管理工作;参与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提出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文化的研究、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与温瑞塘河综合治理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科技成果有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参与组织和指导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市温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中层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利局应协商一致。

(二)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放射源运输和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进行监测。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向环境保护局提供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和生态农业建设。市住建委负责指导镇(乡)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河沟池塘综合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

(五)在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增挂温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置中心牌子,增加人员编制10名,增加副支队长职数1名。增加职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置和对温瑞塘河开展日常监管,处置有关涉河违法行为的职能。调整后,市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编制61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4名。

(六)在市环境监测站增挂温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牌子。增加职责:负责全市排污权指标的统筹、分配;承担市级统筹的排污权储备、收储、回购和出让;开展排污许可的技术审查、核算;组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资格,可交易排污权及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负责排污权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的业务指导、备案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其他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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