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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丨充电桩运营平台收入确认方法

添加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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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较为典型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众筹模式、PPP模式、商业中心模式和互联网模式,其中互联网模式为一种短期充电服务费+长期互联网思维开发附加服务模式,即以充电服务为核心的移动端应用软件,短期内收取充电服务费,长期来看借助互联网思维打开盈利空间,依靠APP广告、用户附加服务等方式进行盈利。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企业的盈利收入比较多元化,而对多元化的收入如何进行确认存在一定讨论的空间。

本文主要研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收入中“充电服务费”的收入确认方式。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管理和运营充电桩,赚取充电服务费,这是其最基本的盈利方式。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一定的充换电服务费(所谓的“充电服务费”,就是车主在公共充电设施上享用充电服务后,需要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的除基本电价之外的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0年前,各地要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

比如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杭州市区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提到“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可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和“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电量收费,收费标准上限为每千瓦时1.60元(含电费)。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又如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提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含电费)基准价为每千瓦时1.40元,允许上浮15%,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那么,对于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方式

收入确认方式有总额法和净额法。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 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 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 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 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是采用总额法的条件,否则应当采用净额法核算。“控制权”以及“主要责任人”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要关注“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是否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以及“企业是否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的形式。总之,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依旧是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

网络平台收入确认模式

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致股东的一封信》中提到:“充电网是“电力泛在物联网”的典型应用场景。特来电自创立之初就确定了目标:建一张充电网,而不是做充电桩。充电桩就是把电充到车里的物理插头,它的能源流动是单向的,桩和车的数据交互式简单。而充电网是把一个小区域的多台车充电链接成一个物理网络,在充电网的能源流动是双向的,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会自动选择低谷低价充电,高峰高价卖电,数据交互是多维且多层的,通过充电终端向前深入到车和电池内部交换数据,进入客户金融支付、行为,向后链接电网和新能源发电。只有充电网的群管群控、有序充电,才能承接中国大规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才能实现低谷充电、高峰卖电,新能源车充新能源电。”因此,笔者认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类似搭建了一个网络平台,充电服务费类似于一种网络平台上购物的收入,目前几个主要网络平台收入确认模式也不尽相同。

(一)滴滴、京东模式—全额法

售电公司行为准则_售电公司行为准则_售电公司行为准则

在滴滴业务交易模式下,滴滴公司属于“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主要表现在交易价格主导权在滴滴公司、司机的选择权也在滴滴公司;乘客与司机都没有自由选择权,乘客在滴滴平台下单后,由滴滴平台给乘客按照它的算法指定司机与车辆;同样,司机也没有选择乘客的自由,只能被动的“接单”或“不接单”。因此,在滴滴交易模式下(顺风车除外),滴滴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全额确认收入,支付司机的支出作为成本。

京东商城自营业务,由于京东属于取得商品控制权后再销售,构成主要责任人,应按照全额确认收入;但是,京东商城上第三方店家,与淘宝商家类似,京东在这部分业务也只能按照代理人处理,应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二)淘宝、美团模式—净额法

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自主选择餐饮商家,餐饮商家也可以自主推出不同的菜品(餐饮服务),所以美团外卖平台对于交易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同时也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美团外卖平台只能构成代理人,应按照净额确认收入。同样,淘宝销售货物,淘宝也构成代理人,应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充电服务费收入确认方式

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要论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收取“充电服务费”应当适用“全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对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而言,其在充电服务过程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讨论空间。

从其输出产品“电力”的角度来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于电力产品的控制权是十分抽象的。顾客在充电之前,商品(电)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电网,在用户接入充电设备的同时,充电桩将电力运输到了客户的新能源汽车上,电力从供应商到客户的转移几乎是瞬间的。因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似乎不存在存货风险,只需要承担充电桩的折旧以及场地租赁费。

但从别的角度来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于其产品的销售又是拥有控制权的。比如运营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开展运营,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同时,运营企业对于充电服务费用高低,在符合物价局规定的基础上,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运营企业并不受上游电网的约束,不是电网的代理人。同时,如果充电的时候发生了意外情况,如充电桩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充电车辆的损坏,运营企业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笔者认为,拥有控制权不能仅仅界定在物理控制的角度,正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所说,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面向消费者,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消费者需要下载相关APP或者进行注册账号才可使用其运营的充电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体现了其在选择客户时具有一定独立性。客户需要先行支付充电服务费才可按照付费金额购得相应电力,在传达电力的过程中,运营企业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形式(快慢充)、数量等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而这一切来自于运营企业独立与客户订立的协议。因此,笔者认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充电服务费收入应当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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