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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

添加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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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

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2日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的备案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高效、科学,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内从事“重点营运车辆”(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的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服务商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A4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扫描件各一套。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材料,相关基础信息由审查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

(三)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四)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培训监控系统_运输公司动态监控员培训_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培训内容

1.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

2.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包括:机房信息、设备照片及设备清单等;若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托管给第三方的还须提供托管合同(或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须提供以上材料。

3.如申请备案的服务商使用其他公司所属的系统平台(软件),则需提供系统平台(软件)所属公司给予服务商在江西境内运营服务资格的平台使用授权书;

4.维护服务和培训制度,包括 :维护服务方案、技术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  审核公示与决定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准予备案服务商名单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公布;同时,还将从事“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车型服务的服务商名单报送至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便准予备案单位完成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九条 准予备案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与专线的对接及校验工作,并提供专线(带宽不低于10M)租赁合同,完成后由对接校验人员出具意见。如因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对接及校验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该备案资格。

第四章  服务履行与考核

第十条 服务商应为相关运输企业提供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服务,满足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督和考核,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商应按照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要求,实现服务商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并提供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设备,确保服务商系统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

第五章  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

第十三条 服务商在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或按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3),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四条 服务商申请暂停从事服务的,需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暂停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4),自审核同意之日起,不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服务商申请退出运营服务的,应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退出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流程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服务商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备案资格的,应积极配合平台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赣运科技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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