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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泥处置的环境合规要点

添加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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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讯:近年来,我国污水达标排放率不断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效也日益显著,然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制约污水行业发展的瓶颈。根据中国工程院相关数据,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衍生品,我国市政污泥年总产量逐年增大,目前已超过每年4000万吨。由于长期以来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均有“重水轻泥”的倾向,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80%以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18年以来,中央环境督察高度关注污泥污染问题,查处了一批非法倾倒污泥案子,有效遏制了污泥污染现象。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关于污泥处置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污泥处置设施缺口较大,导致污泥问题成了困扰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一大难题。

在新时期下,面对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企业如何处置污泥才能达到合法合规要求,才能避免非法处置污泥的法律风险呢?

1 污泥出厂合规要点

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出厂时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对出厂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将属于危险废物(或含有危险废物)的污泥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2)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或检测时进行数据造假;

(3)在转出污泥时未按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未按照规定落实污泥管理台账制度。

1 出厂污泥是否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但是129号文件同时也明确在一些情况下(如同时接收处理工业废水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性。

实践中,污泥成分较为复杂,一些工业废水也经常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笔者认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在法律性质上存在三种可能,分别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由此,污泥在未经检测前,其法律属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污泥出厂前对其进行检查检测很有必要,尤其是对于污水来源较为复杂或者同时接收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污水处理厂在做相关检测鉴定时,应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的数据或样品进行检测鉴定,同时应对相关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等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应至少不少于五年。

2 污泥的含水率应达到怎样的要求?

依据不同的污泥处置方式,其污泥处置的含水率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依据生态环境部157号文件,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方式处理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其含水率应低于40%;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时,依据相关规范性标准,其污泥含水量应低于60%,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作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时,其含水率应低于45%。

3 污泥管理台账制度应如何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相关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置企业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记录应包含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并将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等。

4 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应如何执行?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的规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因此对污水处理厂而言,在转出污泥时应事先向移出地、接受地的相关环保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转移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对于污泥处置企业而言,在接收污泥时,应核实该污泥是否严格落实了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2 污泥运输合规要点

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运输过程中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污泥运输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污泥运输车辆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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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运输单位需要怎样的资质?

如果出厂污泥经鉴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一般情况下,运输单位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即可(具体以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果出厂污泥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从事该类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同时在运输中还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污泥运输车辆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遗撒、污染沿途环境等情形。如果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

(2)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3)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按规定在运输车辆上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4)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如何进行全过程管理?

依据生态环境部157号文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因此建议企业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并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与相关的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污泥处置的记录与反馈,以确保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防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笔者注意到,部分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污泥运输车辆应由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的专用车辆进行装,如广东省出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3 污泥处置合规要点

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处置过程中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按照环评文件中的要求的工艺、流程进行处置,或者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3)污泥处置标准不符合相关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污泥处置责任主体是谁?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此外,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因此污水处理厂是污泥处置的法定第一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即便是污水处理厂将其产生的污泥委托给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也仅仅是其与处置单位之间的内部民事合同约定,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外所应承担的污泥处置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通知出台之前,采取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通常约定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方,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污泥处置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由政府方承担。

污泥处置的工艺流程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污泥处置流程简单来讲就是对污泥进行浓缩、调治、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无害化加工过程。实践中,企业污泥处置项目经环评验收并生产运营后,其生产工艺如生产方式、工艺配方、原材料等经常可能发生变更,那么企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呢?在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是否存在建设行为等仍存在较大实践争议。

就此,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为防范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污泥处置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泥处置应达到怎样的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标准需结合污泥处置的最终去向来确定,污泥处置后的最终去向一般包括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填埋、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焚烧这四种。由于污泥处置的最终去向不同,而污泥处置所需要达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污泥处置标准主要体现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中,笔者归纳如下:

(1)污泥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规定,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GB/T 24600-2009)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2)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GB/T 23485-200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

(3)污泥焚烧。污泥进行焚烧处置时,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的规定,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

(4)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一般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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