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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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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2年3月3日

济南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中水处理设施和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排水服务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牵头组织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抽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市供排水监测中心、市水政监察支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取样监测、行政执法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内各区(功能区)排水管理部门按照市水务局安排,配合做好辖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日常抽查

第六条 中心城区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检查制度,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七条 市排水服务中心采取查阅“济南环境APP”及“济南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控系统”方式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运行液位及污泥的运输处置、臭气排放等情况。

第九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抽查一般每个工作日开展一次,抽查人员应做好抽查记录并及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污水处理企业。

第十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抽查中发现的出水水质严重超标、处理水量严重不足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三章 取样检测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程做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臭气等指标的日常检测,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市供排水监测中心通过现场随机取样方式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进行现场检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等指标的随机抽样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

第十四条 根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需要,市供排水监测中心随时接受市水务局安排的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 市供排水监测中心每月10日前向市水务局报送上月取样检测情况报告,市水务局负责监督取样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章 月度考核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月度考核由市排水服务中心牵头、市供排水监测中心参与,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月度考核每月开展一次,次月15日前完成。月度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排水服务中心向市水务局报送月度考核报告及量化赋分结果。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月度考核依据《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开展,考核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厂容厂貌等6类29项内容,满分100分。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月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由市水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 季度考核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季度考核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上年12月和当年1月、2月为第一个考核季度,当年3月、4月、5月为第二个考核季度,当年6月、7月、8月为第三个考核季度,当年9月、10月、11月为第四个考核季度。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季度考核依托该考核季度内月度考核开展,季度考核赋分为该考核季度内月度考核赋分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核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度考核结束后,市水务局依据该考核季度内月度考核赋分结果,汇总形成该季度考核赋分,并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排名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季度考核赋分按照60%的权重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第六章 年度评估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评估由市水务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量化赋分。年度评估量化赋分结果按照40%的权重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评估每年1月初开展,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估完成后,第三方单位向市水务局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评估依据《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开展,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公众满意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15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满分100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评估完成后,市水务局依据季度考核、年度评估得分,形成年度绩效评价得分,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_污水厂运行处理城市管理方案_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得分与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相挂钩。绩效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绩效评价得分低于90分的,按照实际得分与90分的比值支付年度污水处理费;绩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还要对污水处理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应解除污水处理协议。

第七章 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

第二十九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季度支付、年度清算”的方式支付。季度考核结束后,支付考核季度内污水处理服务费。每年3月依据年度绩效评价得分,清算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 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污水处理企业应将上个运营月每日出水水质、处理水量、污泥处置报表以及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书等资料提交市水务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季度考核结束后,市水务局应及时审核该季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报市财政局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水务局根据绩效评价得分计算上年度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经污水处理企业确认后,在本年度第一个考核季度付费中清算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八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抽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由市水务局进行技术认定及证据固定,市水政监察支队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要求,案件处理结果由市综合执法局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工作。

关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截至2021年年底,中心城区范围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共32座,总设计处理能力154.53万吨/日,管理主体分别为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城投集团、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和南部山区。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污水管网系统的不断扩大,区级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承担跨区污水处理功能,目前分散管理的模式存在区级财力保障不足、区级管理部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污水处理厂管理水平低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全市“供排水一张网”管理要求,按照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部署,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市水务局统一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了《管理办法》,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抽查、考核、绩效评价和服务费拨付等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局排水管理处会同市排水服务中心对中心城区32座正在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梳理和调研,草拟了《管理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2022年1月29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和相关企业意见,形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版本。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管理办法》共36条,包括总则、日常抽查、取样检测、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评估与绩效评价、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行政执法、附则9项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中水处理设施和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实施日期

(1)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实施时间。《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6日公布,2022年4月7日施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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