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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24日)

添加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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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一般纳税人不是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房屋给个人,能按简易计税开具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于住房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优惠政策是“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对外出租(含转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

问题2: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对方居民持有境内企业股份比例低于25%,该非居民企业转让该股份时是否要征税?

解答:

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持股比例低于25%,是不需要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国征税。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我国与捷克、奥地利的税收协定规定,不论控股比例大小,均在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我国与阿根廷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代表缔约国另一方公司资本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

(一)如果转让人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资本,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0%;

(二)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5%。”

问题3:企业将闲置的露天厂区出租,开具场地使用费发票还是房租发票?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提问中开具“场地使用费”与“房租”发票的区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计算与缴纳,因为房产税从租计征需要按照租金12%计算房产税,而“场地使用费”则不需要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露天厂区不能“遮风避雨”,也没有“屋面”等,因此不属于房产,不能按照房屋出租开具发票。

问题4:没有发票,要不要做账?

解答:

会计的责任,就是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跟是否取得发票无关。

在经济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可以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并作为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但是,如果即使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没有取得发票,也应该做账并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

另外,经济业务中,也有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本就不可能取得发票,比如交税取得就是缴款书,难道你也不做账了?还有,对境外进口货物的支付,境外谁给你开具发票,难道也不做账了?

还有,对于企业内部的很多经济业务,也是不需要发票的,但是还是必须做账,比如生产企业生产领用原材料。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应该取得发票而没有取得发票的,只是在税前扣除时最多需要纳税调整。

问题5:租赁合同是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缴纳的房产税折算销售收入缴纳印花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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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因此,房屋租赁的印花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

问题6:高温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高温补贴,本身就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高温补贴需要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7:自产的电脑转为办公用途的固定资产怎样做账和交税?

解答:

不管是自产的电脑还是外购作为库存商品的电脑,转为办公用途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核算只是更换一下会计科目即可。

借:固定资产-电脑

贷:存货-电脑

问题8:季度计提坏账准备需要做递延所得税吗?

解答: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原因,是因为存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时,除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前在季度享受外,其余都是按照会计核算的结果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对于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无论是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在季度预缴时都不做纳税调整。

对于部分纳税年度内的税会差异,有可能在年终时就自动予以弥合了,所以会计核算一般情况下在年度中间是不需要计提与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就以年度中间计提坏账准备为例:如果是2月份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在12月份就通过债务重组,收回了部分账款,另外没有收回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也永久不可能收回了。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税会差异也就没有了。

因此,在实务中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都是在年终关账前,才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科目进行分析,并与“计税基础”进行比对,然后才计提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问题9:个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然后去税局代开发票提供给公司,公司都涉及到劳务报酬个税的申报和代缴纳呢?

解答:

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根据服务的性质不同或个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不同,分为几种情况:

1、最多情况: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构成“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会注明“由支付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字样。

2、少收情况下,属于“经营所得”,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会按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会给个人(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属于“经营做得”情况包括:(1)提供建筑服务;(2)个人办理有税务登记,包括个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或办理有临时税务登记等。(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特别说明:个人如果提供的是货运服务的,从2021年4月1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不再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也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3、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构成“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作为支付方虽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扣缴与申报。

综上所述,对于任何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时,都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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