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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添加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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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11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_规范公司人员招聘行为准则_招聘的准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还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人员滥用职权。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高级管理层应视其严重程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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