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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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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安专治〔2019〕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慧化监管,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平台各项数据接入,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

(一)总体管理要求

1.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建筑工地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免装。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设备性能要求、功能参数标准见附件1—附件4。

2. 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设置要求实施。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数据接入,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10月底前完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接入。

(二)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设置要求

1.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前期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桥梁施工、道路施工、管道施工及轨道交通后期附属结构施工的,应设置实名制集中考勤点,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1. 建筑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车辆冲洗台、工地制高点、材料堆放处等位置设置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2处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1处监控点。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点;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条件,在工地范围内高处设置球形高清摄像头。

3. 视频监控设置应能保证对施工现场全范围覆盖。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2012)的相关要求。

(四)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工地监管智慧环境建设方案_智慧工地环境监管_智慧工地监督管理

1.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设置1个扬尘监测点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的,其中1个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其余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测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对于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的监测设备应当取得“双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证书),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相关要求。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参照房屋建筑),其中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扬尘监控点;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条件,至少在主出入口设置1处扬尘监测点。监测设备应当取得“双证”,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相关要求。

3. 扬尘监测系统需上传PM2.5、PM10、TSP、噪声数据;扬尘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应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尘监测数据;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高于 4 米,并与工地雾炮、喷淋与监测设备的距离不少于 5 米。

4. 当PM10超过设定的超标值时,系统应支持自动启动降尘措施;支持远程启动降尘设备。降尘措施设备可包含但不限于雾炮机、塔吊喷淋、围挡喷淋系统等。

(五)危大工程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1. 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监测系统,并将各系统监测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2. 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高度、幅度、回转、重量、力矩、防碰撞、风速报警、非正常断电、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运行超速、倾角、重量超载、冲顶限位、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卸料平台监测系统需上传电池电量低报警、超载报警、声光装置报警等数据。

二、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各智慧监管系统安装并完成调试和数据对接。新开工的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费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公告》(江苏省住建厅〔2018〕第 24号)等文件规定,纳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予以保障,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按照智慧化工地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智慧化工地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供应商及运维服务单位,并向监管平台的运维单位提交工地项目信息,根据监管平台的要求进行对接、联网,督促设备运维单位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和设备正常运行。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及巡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对未落实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监管措施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协同推进,督促项目工地按要求实施智慧化工地建设。同时,应加强对智慧化工地建设要求的交底,将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内容及时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凡在各阶段提前完成各系统数据接入并达标的项目工地,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通报表扬,可根据《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文件相关条款,予以信用加分。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人员应履职尽职,对辖区内不按规定安装各监测系统,未按期将各系统接入监管平台的项目工地,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约谈、通报批评、不予推荐评优、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制定智慧监管推进工作计划,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系统数据接入,并定期将辖区内项目智慧监管推进工作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地区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阶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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