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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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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1〕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进一步落实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8〕641号)、《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本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

三、核查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核查电子文档,核查中需要留存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书面文档予以保存。

四、进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前,核查人员应当提前3天向企业送达核查通知书,告知企业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核查方式、核查内容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市、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以下简称核查机关)也可以采取资质(资格)专项核查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专项核查应发布核查通知,并在核查机关政务网上公布,注明被核查企业、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核查方式和核查内容。核查前核查机关应通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五、实行廉政监督举报制度。进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向企业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等,接受企业监督。

六、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核查。

企业逾期不参加核查的,核查机关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提供企业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等服务;企业经核查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查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依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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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经核查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核查机关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资格)。

被撤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企业,可以在3个月内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资格)标准,重新核定资质(资格);逾期不申请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资格),并公告其资质(资格)证书作废。

八、责令改正通知书、撤回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按照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时应由2名执法人员执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回执应当存入案卷。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部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字,并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并拍照记录,送达回执及所拍照片等应当存入案卷。

(二)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回执应当存入案卷。

(三)公告送达

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材料应当存入案卷。

九、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向社会公示,其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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