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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添加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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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要配套着2001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来看,毕竟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一个很复杂很麻烦的事情,只看《条例》里面那两句话是看不明白的。

一、验收主体一直是企业(旧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看上去旧条例里面是向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新条例里面是自主验收:

(新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但是,编制验收报告这个事情,本来也是企业来找人做的。这一点没有变化。

200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验收过程一直在简化

2001年《办法》里面有很多复杂的要求,其中一部分已经没有了。比如试生产申请,这个好几年以前就没有了。比如必须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验收报告,从前两年开始也放松了,很多地方只要有CMA资质的监测站都能做。

到现在,终于把审批也取消了。但是作为核心的核心,监测报告还是要的。同时,支撑验收的条件也还需要满足,比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办法保护环境建设管理项目包括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保护环境项目实施方案

……

这些事情,一个也少不了。过去是政府来把关,现在要企业来做,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过去高多了。不说别的,能把验收登记表搞清楚的能有几个?

三、验收这个坑依旧很深

验收本来是对应环评的,与试生产申请一起,构成「三同时」这个管理逻辑的一个环节。但是现在环评还在,试生产和验收审批却没有了。这里面造成的主要问题是:环评埋下去坑,谁来填?

从环境影响评价到建设再到验收,往往有一个很长的周期。就和家里装修一样,设计图到最后完工,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过去在验收之后有试生产检查,然后又有验收审批。一次又一次的到现场,就把环评里面没写清楚的、写错的地方给纠正过来了。然后有一个验收审批兜底,相当于政府把前期的坑都填了。

那么现在呢?从环评到验收,如果重大变更如何判定,谁来担负判定的责任?

要知道,《环评法》里面写的很清楚,发生重大变更是要重新报批环评的,但什么是重大变更这件事情,一直没有完全明确。企业建成之后,发现有的地方和环评不一样,能不能验收?专家组签字就能算吗?如果不能验收的话,按照现在的口径,是请环保部门来先罚一下吗?

四、验收是澡盆里的孩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保护环境项目实施方案_办法保护环境建设管理项目包括

《条例》改完之后,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验收变成了孤儿,和任何东西都不挂钩了。不用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等管理手续没有任何逻辑关联,数据不能复用。企业掏了一笔钱做了监测,只是为了满足一个孤立的法规。我感觉环保部在修订《条例》的时候,是有一点想把验收完全拿掉的意思,但又怕步子太大扯到蛋,最后搞成了现在这样形式上保留。

「三同时」是周恩来总理管环保的时代提出来的,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环评是从美国抄过来的,已经中国化了的。排污许可证也是从美国抄过来的,抄了二十年,现在还在努力抄。我们开玩笑说,环保部现在是清华帮的精英治国,留学回来的太多,看见美国的东西眼中放光。对咱们老祖宗的东西看不上,「三同时」这样的传统智慧也在简政放权的浪潮中,被当成脏水给泼掉了。但是排污许可证就好了么?就算实现全部固定污染源发放排污许可证,能覆盖到污染来源的比例是多少?农业面源呢?交通源呢?夏季暴雨呢?学什么东西都学个半吊子。看上去是简政放权了,实际上还是管的死死的那套传统,反而没有了「三同时」那种耳提面命的温情。

从实践来看,验收的数据比环评的数会更接近企业的真实排放情况,对于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是一个很好的锚点。这样一个好孩子,现在随着澡盆里的脏水一起进了下水道,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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