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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添加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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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吴平权,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签字会计师;

周铁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23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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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出具《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审计报告》(亚会A审字(2018)0039号),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为处置子公司蓝天环保、新疆君创股权转让价款的回收尚存在不确定性,签字会计师为吴平权、周铁华。2019年4月11日,亚太所出具《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亚会A专审字(2019)0034号),认为科融环境管理层编制的《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公允反映了科融环境2017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涂改21个项目调试报告日期等方式虚增2017年利润,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科融环境2019年4月追溯调整后的2017年年报仍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向亚太所、吴平权、周铁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太所为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审计中未能恰当履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2019年4月出具鉴证报告时仍未能发现前述虚假记载事项,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吴平权、周铁华作为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签字会计师,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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