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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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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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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牵头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具体来看,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领导干部监督方面,《办法》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办法》还提出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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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确保案件风险整体可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岗位制衡、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大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关键业务环节和内控措施的系统控制,不断提升主动防范、识别、监测、处置案件风险的能力。

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措施

《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三)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

(四)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

(六)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七)适时开展监管评估;

(八)其他监管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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