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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投放COD去除剂的法律后果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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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投放COD去除剂肯定会构成行政违法,是否也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进一步评价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昨天(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官网通报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标题为“生态环境部通报陕西省神木市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的案件”。笔者想通过本案例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一、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表述出现在1)行政法意义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刑事法意义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显然,生态环境部通报的本例“向污水中投放氯酸钠以干扰COD监测数据的行为”,显然属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二、客观上,基于篡改、伪造数据导致的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在法律规范意义上分析其规定是否完全一致分析一下行政法和刑事法律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1)共同点:都是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2)不同点:行政法上的范围更大、刑事法上的范围更小。在行政法的范围内,a违法主体上,限缩仅限于“重点排污单位”;b数据对象上,限缩为仅限于“自动监测”,显然不包括手动监测与计算;c污染物对象上,限缩为仅限于四类总量控制污染物。通过上述法条对照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行政法规定的外延明显大于刑法上的规定。即,只要构成犯罪,肯定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却不一定也同时触犯了犯罪。三、主观上,认定为行政违法与认定为构成犯罪有无区别从行政法意义上,认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不需要认定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明知。从刑法意义上,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尚需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所投放的COD去除剂实际是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并不能实际上降低COD排放数据。至于两位仅被行政拘留处罚的的人,没必追究刑责,应是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是“明知”的。污水处理厂应急系统负责人郄某、直接责任人高某被行政拘留,为何是这两位而不是其他人?显然,高某被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郄某则被认定为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技术上,为何污水中添加氯酸钠会干扰COD的自动监测数据?笔者未做试验,笔者揣测,在强酸环境下,溶解度较高的氯酸钠溶液中肯定会出现氯酸,而氯酸亦有强氧化性(可能不如重铬酸),如果氯酸把部分有机物氧化掉了,必然就节约了重铬酸的消耗,进而通过分光光度仪核算的COD数据肯定是偏低的。故而,添加氯酸钠的行为干扰或者说篡改伪造了自动监测数据。另外,投放氯酸钠的成本也是很高的,目前氯酸钠的市场价格为每吨5000多元,投放131吨,也近70万元的成本。这对一个日处理几万吨废水的污水厂来讲,也是很大的一笔成本。笔者撰此文,意在提示企业不要动非法干扰监测数据的心思,小聪明耍不得。不要以为本案未追究污水厂的刑事责任,将来就会以此为例不追究其它类似企业的刑事责任。要知道,陕西环保集团是陕西国资委下辖的企业,刑不上大夫,人家可以内部协调处理一下的。你如果没那么根正苗红,不要轻易有攀比的妄念。注:以下内容非文章正文,更非笔者原创。附生态环境部通报全文。

污水处理厂的危害_污水处理厂危害因素_污水危害厂处理流程

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现场调查发现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运营的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使用一种“COD去除剂”处理污水。生态环境部对该去除剂进行模拟实验,分析研究组分及COD去除功效;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咨询法律专家,综合得出:“COD去除剂”主要组分为氯酸钠,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该污水处理厂使用该物质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随后,生态环境部责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该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调查,查清该污水处理厂共累计投加131余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地方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使用“COD去除剂”构成“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以20万元和4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将该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并对该污水处理厂应急系统负责人郄某、直接责任人高某予以行政拘留。陕西省纪检部门对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上级公司的董事长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总工程师朱某给予诫勉谈话。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某也已被免职。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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