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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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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二、 办理程序 (一) 报批须知 1、 建设单位应在以下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评文件; 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报批环评文件。 其中: 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的, 应在办理执照前报批环评文件; 审批制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批环评文件, 备案制项目应在备案部门备案登记后报批环评文件; 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在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环评文件。 2、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 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 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 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环评文件应报原环保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 环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向环保部门报审建设项目前,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 → 委托环评 ↓ 环评单位 → 编制环评文件 ↓ 委托环保部门 → 组织专家评审 (报告书) ↓ 环评单位 → 修改环评文件(报告书) ↓ 形成环评文件报批稿(报告书) (三) 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 → 提交环评报批资料 ↓ 环保部门 →受理 ↓ 受理公示* ↓ 审查环评文件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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