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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600303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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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曙光股份()(.SH)公告,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内容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公司相关股东告知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等规定,其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述事项涉及股东行使权利,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10%,其于2022年1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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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2022年2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2022年2月14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3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股东应当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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