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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添加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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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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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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