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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物业的责权

添加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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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确,物业公司不是产权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不是相关的运营商。

(二)其次这些与物业无关:

1、业主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而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建设单位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2、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但不能以没有享受这些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缴纳物业费的义务。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出租房是业主的权力,物业无权干涉。4、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物业公司只能制止,同时上报有关部门,但无执法权。5、暖气不热。物业不是运营商。6、邻居私改烟道返味。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7、前楼楼层挡光。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8、店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9、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出现问题时房屋建设单位不予维修。与物业也无关。10、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11、无理拒交。有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其实是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当然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要清楚这些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不包括业主家中部分。

(三 )此外这些事是物业的管理范畴:

1、园区、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2、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3、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4、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属于物业公司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因此,也希望大家在遇到个别业主要求物业承担服务合同之外的事情时,一定要制止他们,因为他们在变相侵占大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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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责任:

1、家中被盗,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物业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安防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安防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车辆被划伤。这得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停在车位内,合同约定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3、各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如屋面漏雨、二次供水设施、电梯设施、供电设备等)。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如果设施设备老化后,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换,属中、大型维修,就要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买房时缴纳的,由住建部门统一设置账户保管)进行维修。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须承担维修责任。

(五)相关部门的事:

1、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社区监控,保安巡逻,访客登记等等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只要这些物业都正常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物业是没有责任的。2、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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