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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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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控制权,很多朋友都知道万科之争事件吧?网红公司ofo的否决权之争、贾跃亭与恒大的FF之争,摩拜CEO不希望公司被收购但却无力阻止…等,我们在“股权道”也分享过。

如果说ofo的创始人还没毕业就创业所以没有经验;知名如万科仍在公司控制权方面遭遇如此大的挑战;与万科之争同一时间发生的,还有曾是建筑玻璃排名第一的A股公司南玻,宝能系入主后,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已全部出局。

如果万科等是因创立时间较早,以前没这方面的意识或经验,与万科同一时期发生的还有平安入主汽车之家,创始团队出局,李想说:汽车之家是泡泡网养大的,继承了泡泡网的股权结构,而建立泡泡网股权结构时自己只有18岁,一心只想着把事情做好,让企业可以先活下…

创业者说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做好了并不能帮企业赚钱,甚至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做不好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正因为这样,以前很多创始人并不重视控制权的设计吧?

在多家明星公司发生控制权争夺战后,越来越多创始人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问题,比如:

创立赶集网被合并后,又创立瓜子二手车和毛豆新车网的杨浩涌说,相关条款的妥协可能是致命的,带来的伤害可能比涨5%-10%的估值更大,瓜子是少有的在私募阶段做AB股制度的公司。

而滴滴程维曾说:每一次谈判,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决定公司的生死。不要心疼钱,要找好的中介。

在更早时候,三六零创始人周鸿祎曾说:我在雅虎的收获就是领悟到了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把握,尤其在互联网领域里,大家都是围剿式发展,绝对的话语权至关重要。在决定离职后曾对马云说,不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而马云创立的阿里巴巴,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不惜放弃香港上市而改道美国;在蚂蚁金服,马云更是能用1%的股份控制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有大师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

在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一书里有约50个案例,有知名公司案例也有经法院判决的不知名小公司案例,可以看到有人持股1%就能控制公司,而有人持股90%也无控制权,股权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唯一手段。

本书以案例分析为主,从以下方面通过案例说明公司控制权的内容。

第一部分,公司控制权的基础

国内有两种公司: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公司都是此类。

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上A股、科创板、新三板的企业,以及少数没上市的企业都是此类。

两种公司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所以不要盲目相信上市公司的案例哦,上市公司的做法在你的公司可能并不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更宽松,设计公司控制权的空间更大。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规则更严格,设计公司控制权的空间更小。

有专家说,A股上市公司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所以就无需做同股不同权设计了。

可是,假设公司从成立到上市共花5年时间,如果这5年创始人不能掌握控制权,也许公司早就易主了,能不能走到上市都是未知,就算能上市也和你没关系了?比如摩拜?

在前期能保护控制权,才能按创始人的设想一步步往前走吧?如果象ofo那样连早期都过去了,还有机会走到上市么?

关于控制权,并不是设计好就可以一成不变,每轮融资、每次有投资人进来可能都会面临一轮调整,上市前也可能需要调整,如何在每次调整中能掌握控制权,也是创始人需要考虑问题吧。

可能很多人都会想到AB股,可贾跃亭的FF用了AB股仍被恒大牵制差点无路可走。在本书的案例可看到,AB股只是比较简单的方式,除了AB股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方式。

在公司以外

,经常用作员工持股平台的还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存在,不作用直接经营的企业实体。

一说到控制权,很多大师会说用有限合伙企业,可那只是异想天开而已,投资人会让你装进合伙企业里么?也只有员工持股才可以装进合伙企业吧。

大师们经常说的九条股权生命线,本书也会有介绍,但从书中多个经法院判决的案例可以看到,传说最重要的股权生命线可能是假的,有些人持股70%、持股90%都没有控制权。

动态股权设计方案_使用动态股权的公司例子_动态股权和实际股权

第二部分,用小股份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

这部分以知名企业案例为主,主要案例在“股权道”微信公众号发过,虽然本书以此命名,但这部分很多人已看过,不是最重要的,九种模式只相当于举个例子,最重要的还在后面哦。

动态股权和实际股权_使用动态股权的公司例子_动态股权设计方案

AB股模式早已广为人知,但AB股并非万能,比如贾跃亭的FF用了AB股不也差点被恒大牵制而走向末路么?所以阿里巴巴没有用AB股而自创阿里合伙人模式吧?

巨人网络的超级AB股比一般的AB股更有效,只是知道的人少,就算我们发过文章关注的人也很少吧。很多时候,知名度和质量并没什么关系,比如好多鸡汤文有上千万的阅读…

第三部分,从六个层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此部分是这本书最重要的部分,从股权、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管理层六个层用案例说明公司控制权的设计。

比如AB股是通过股东会层面掌握控制权,而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是通过董事会层面掌握控制权,完全不同的规则和操作模式哦。

六个层面,每一层面都有多个案例,大部分是经法院判决的靠谱案例,并非道听途说。

比如有人投资0元成为大股东、有持股1%的小股东扳倒99%的大股东决定、有公司通过架空董事会而控制公司、有董事长因为拒绝主持会议被免职、有人为了争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之位而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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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惊险的产联电气,创始股东用特权控制公司,并非一般公司用的AB股。

虽然曾某只持股40%,另两位股东合计持股60%,但曾某可行使股东特权申请撤销经60%股东同意的决议,双方为争夺控制权打了10多场官司。

两位共持股60%的股东打了多轮官司摸清规则后,无法改变规则就改变打法,换一种方式争得控制权。

第四部分,用三种工具控制公司

三种工具主要包括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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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部分以多家上市公司案例为主,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则多是经法院判决的案例。

有人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混为一谈,认为公司章程没规定的股东协议规定就可以…

其实不然,在本书经法院判决的案例中看到,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时,股东协议并不能当然起到公司章程的作用。

有股东以为持股51%就有控制权了,却不知签了个丧失控制权的协议…

公司章程部分的案例可看到,有人在公司章程规定无表决权,有的公司章程无法在工商局备案,有的公司章程差几个字导致丧失控制权,有的公司章程有假签名,有的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矛盾…各种不同情况的公司章程,导致不一样的后果。

就算设计好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如果不重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操作,也可能丢了控制权。

比如有的案例,经持股90%股东同意的决议因会议通知不当被撤销,有持股99%大股东同意的决议因差30分钟开会被否,也有人因没按程序开会弄丢董事长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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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本书以案例为主,当小说看也是可以的。

第五部分,精华案例汇总

大师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这是在没有设计的情况下才成立的。

书中有多个经法院判断的案例可看到,只要在公司章程加上一句话,就能让持股67%的股东没有控制权。

比如中审公司,持股75%的股东没有控制权;新雅乐房地产公司,持股90%的股东无控制权;保力公司,持股90%的股东无控制权;森林公园公司,持股70%的股东无控制权…

森林公园公司共有两家股东,股权结构是7:3,就是大师说的最优股权结构。

可森林公园公司持股70%的股东也无控制权,最后两家股东闹翻无法解决,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世上并不存在最优结构,如果有,就是那个最容易收智商税的结构吧。

股权设计不是做0-9的简单数量题,如果是,5岁小朋友就可以做了,哪还需要什么大师呀?

而公司控制权的设计,更不只是幼儿园级数学题的简单股权分配和AB股。

想做到用小股份控制公司,除了大家都知道的AB股、一致行动、委托投票这些简单的模式以外,还可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创造出无限可能。

公司控制权设计的建议

创始人要吸引合伙人、要融资、要用股权激励员工,一边要分享股权,又一边又要保障控制权,公司控制权问题困扰许多创业者,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

(1)处理好三个比例的关系

与股权有关的因素包括:投入比例、财产利益分配比例、投票权或控制权比例。

三个比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比如书中有案例可看到,有股东0元出资成为持股70%的大股东;也有持股40%的股东超越持股60%的股东而掌握公司控制权。

为解决分享股权和保留控制权的矛盾,竹子建议:

投入比例与财产利益分配比例保持同比例,就是:投入比例=股权比例=财产分配比例。

抛开股权比例另外做公司控制权的设计,就是股权比例≠投票权比例。

也可以投入比例≠股权比例≠财产分配比例≠投票权比例,但一般公司不建议这么做,因为这样过于复杂,如操作不当容易发生问题。

(2)单层公司层面的设计

在单个公司层面设计公司控制权,就如书中第三、第四部分介绍的,用三种工具,从六个层面进行考虑和设计。

国内公司,可结合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设计,需要准确、深度理解法律后加以运营。

为什么说有人持股1%也能控制公司?比如前面介绍过的巨人网络超级AB股模式,并不需要通过普通的AB股就能实现,无需华为的工会持股或蚂蚁金服的合伙企业双层架构,只在目标公司单层架构内就可实现。

因为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这个“除外”,给同股不同权设计留下很大空间,就看你有没能力和水平去运用哦。

为什么大师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而书中经法院判决的案例却看到有人持股90%也没有控制权?

因为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以上”,就是可以多于、不可以少于。

法律上看似很简单的一个字,一个词,隐含丰富的含义,有多少人足够准确理解并善于运用呢?

营销高手也许能成功收智商税而造富,但如发生控制权争议去到法院未必有效哦。

管理求效率,合适就好,并无绝对标准;但法律求准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3)多层企业架构设计

前面说的是从单个公司层面解决控制权问题,就是只需要用创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就能解决。

但有时受各种条件限制,单靠创始人直接持股不一定能解决控制权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多层企业架构来解决。

比如蚂蚁金服,就是将员工持股装入有限合伙企业平台,再由马云控制员工持股平台,从而间接控制公司。

比如华为,将员工持股装入工会,既可通过控制工会持股而控制公司,也可通过同股不同权模式实现任正非对公司的控制。

比如三六零公司,将财务投资人的持股装入上一层的有限责任公司,周鸿祎通过控制上一层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这就是大师说的顶层设计吧,用高大尚的词更容易收智商税咯,但能不能真正掌握控制权另当别论哦,谁让愿意为智商税付费的人远高于为干货付费的人呢?

买书的朋友,如果觉得有用可以在购买平台留言告诉后面的人;如果有其他意见,可以来“股权道”公众号告诉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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