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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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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是指以分值量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执业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

第四条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诚信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分类。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严重、较重、一般)。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计入黑名单。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3、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4、“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2、3、4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记入其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2个评价期),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2个评价期),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收集及推送。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可在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日内通过 “市一体化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推送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结束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信用评分及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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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信用等级分类。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信用信息在考核基准分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不含100分)的为B级,60分-80分(不含80分)的为C级,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D级。

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分(0-12分)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考核期内一次被记3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B级,半年内未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恢复诚信行为等级A级;累计记分达6分的或一次被记6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C级;累计记分达9分的或一次被记12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D级。

第十条信用评分。按照《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附件1)、《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附件2)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得分。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信用评分、评级半年内有效。每年的1 月至 6 月、7 月至 12月为两个评价期;评价结果在每年的 7 月和次年的 1 月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披露。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通过聊城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及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主管部门日常行为监督、专项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等多渠道收集,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的运用。对诚信行为考核等级为A级和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推介。招标人或委托单位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时应当择优参考。诚信行为考核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实行正常检查,每年检查2次;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减少检查频次,每年检查1次;对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代理机构,增加检查频次,C级每年增加1次;D级的每年增加2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参与诚信行为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

附件2: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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