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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起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有67%、51%、34%这么几个坎儿,创业的小伙伴是不是都很耳熟?因此也常常有“创业导师”们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创业公司的核心创始人应当绝对控股,至少持股67%以上,再给1-2个创业同伴5-10%的股权,然后留下10-2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他们认为这样的股权比例就是最合理的,并且宣称投资人最喜欢投资有这样股权比例的公司。
要知道,大多数创业公司在漫漫创业路的前期,通常都缺乏资金、资源和人才,而股权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吸引上述几项要素最有力的工具,利用好这套工具,创业才能走在正确的轨道上,而如果将股权在前期就随意的分配或浪费,那么创业失败将会是大概率事件,即使你万幸成功,将来收回这些股权也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公司法》也为有限公司实行动态股权制度创设了制度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条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或协议内对认缴股权出资比例的任意约定权,因此,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是使用好公司动态股权机制的重要文件。
那么,公司究竟该如何设置动态股权的分配机制?这是个大命题,限于篇幅,今天我们先来谈谈使用公司动态股权需要满足以下几项原则:
准确量化贡献度
常常说创业合伙人是背靠背作战,每个人都有各自擅长的一面,紧密合作以取得突破。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建立恰当的计算模型来衡量每个合伙人的贡献度,并将贡献度与股权直接挂钩,实现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合伙人贡献度的大小来进行股权比例的调整,体现阶段性成果,避免有人躺在股权上睡大觉,从而产生分配不公。
良好的回购机制
创业过程中,或者有人不看好公司前景而选择离开,或者公司发展需要不断的调整和补充新鲜血液,因此公司股权必须是一套开放的构架,既能出得去也能进得来,特别是对于将来会产生回购需求的合伙人,提前制定好回购的条款,针对不同的退出情况,或者零元回购,或者等值分期回购,或者溢价回购,甚至“金色降落伞”制度,都可以成为动态股权机制的一部分。
股权动态机制书面条款
书面条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公司章程,也可以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合同。避免草率的创业,更要避免半年同心同德、一年内同床异梦、一年以上开始同室操戈、两年后同归于尽的“四同”式合伙。另外正式化的股权协议,可以让所有的合伙人和公司高管都能够感觉到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从正面起到股权激励应有的作用。
每一家公司的股权设计都具备自身独有的特点,不能照搬照抄固有理论,而是要善用股权动整的机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设定目标,分解目标,并能够合理衡量完成目标合伙人或者高管的贡献度,并以贡献度建立与公司股权的授予和分配机制关系,辅之以不同的回购约定,从反方向促使合伙人长期绑定在公司,并用章程或协议的方式将制度予以固化,这就是一套公司动态股权分配机制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