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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
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5.2.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表5.2.3-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规定。
表5.2.3-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5.2.4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系统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2 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应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管道容积的5倍时,接通设备的主电源。
3 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可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4 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25Pa。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5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2区空间。
6 对闭路通风的正压型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7 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5.3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5.3.1 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5.3.2 在采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2 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3.3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3.4 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5.4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5.4.1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工作电压,且U 0/U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
2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3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且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敷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以及在22区内有剧烈振动区域的回路,均应采用
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4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5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1-2的规定。
表5.4.1-2 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6 在爆炸性环境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除应满足表5.4.1-1和5.4.1-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及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第2项的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7 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当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桥架方式时,塑料护套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当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2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5.4.2 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对3kV~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2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5.4.3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宜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3)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2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3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 钢管配线可采用无护套的绝缘单芯或多芯导线。当钢管中含有三根或多根导线时,导线包括绝缘层的总截面不宜超过钢管截面的40%。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做隔离密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
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6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7 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8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5.5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5.5.1 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 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5.5.2 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
2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 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5.5.4 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5.5 0区、20区场所的金属部件不宜采用阴极保护,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应采取特殊的设计。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