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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

添加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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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是农村水源地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会加剧淡水资源危机,危害农村的生存发展。因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设施建设,避免因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二次引起农村河道、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确保农村水源的安全和农民身心健康,是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直以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就是国家政策的重点关注方向,国家先后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2018年1月2日,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首次将农业农村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2019年7月中央农办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善作善成、久久为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广西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目前,广西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运行经费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农村污水处理率低,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为积极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内容。

为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加快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通知》(桂环函〔2019〕1834号)文件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紧紧围绕“削减污染物排放,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功效的基本目标,通过现场调研、实地考察、取样分析、广泛收集资料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特编制《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二、规划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县域总体规划为先导,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村庄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给排水、改厕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状况、生活污水产排规律、环境容量、村民意愿等因素,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科学规划和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梯次推进

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现阶段城乡发展趋势、财政投入能力、农民接受程度等,合理确定污水治理任务目标。优先整治生态环境敏感、人口集聚、发展乡村旅游以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梯次推进,全面覆盖。

(3)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综合考虑村庄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污水产排状况、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科学确定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靠近城镇、有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人口集聚、利用空间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采取管网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污水产生量较少、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

(4)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和多元化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治理长效。

(5)经济实用,易于推广

充分调查农村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现状和治理需求,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水产生规模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实用、管理方便、运行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手段和途径。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第三方治理。

三、规划目标

(一)近期目标(2021-2025年)

1、到2025年,都安县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25%,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沿岸、美丽乡村示范点等的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得到收集处理。建有处理设施村的村庄完善接户工程,污水收集处理率不小于80%;

2、实现已建及拟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达90%;各地初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

3、实现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出水水质达到《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规定》相关规定。

(二)远期目标(2026-2036年)

1、到2035年,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覆盖全县。持续修复或扩建原有污水管网,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有条件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的尽量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与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建有处理设施村的村庄农户污水应接尽接,农村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以上,确保农村环境进一步改善。

2、提高治理设施专业化运维比例,培育专业化运维团队,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全面杜绝污水处理设施“晒太阳”现象。

3、实现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出水水质达到《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规定》相关规定。

四、规划依据

农村污水处理池_农村污水池处理建设标准_河池农村污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

(7)《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8)《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10)《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1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第5号);

(13)《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

(14)《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

(15)《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

(16)《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24号);

(1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

(19)《广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桂环函〔2020〕98号);

(20)《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4号);

(21)《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试行)》(土壤函〔2020〕7号)。

五、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县域内的所有村庄,包括高岭镇、澄江镇、地苏镇、大兴镇、拉烈镇、下坳镇、百旺镇、拉仁镇、永安镇9镇和东庙乡、加贵乡、保安乡、板岭乡、隆福乡、九渡乡、菁盛乡、龙湾乡、三只羊乡9乡,共计248个行政村。

除目前已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5个行政村8个自然村屯,以及已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县城建成区、各乡镇中心建成区所覆盖的村屯(或社区)外,其余村庄规划分为近、远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县域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水源保护区管理等要求,阶段治理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近期规划重点治理区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河流水库沿岸人口集中的村庄,共涉及18个乡镇,65个行政村。其中,2021-2023年着重安排澄江、刁江周边村庄;其他村庄在2024-2025年开展治理。

远期治理目标延伸至县域内所有需要治理的村庄。优先从水质目标为Ⅲ类及以上水体沿岸、人口规模较大且集中、发展乡村旅游村着手,梯次推进,全面覆盖。远期治理工作安排应根据近期治理进程及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二是加大资金保障;三是加强政策保障;四是提供技术保障;五是建设质量保障;六是运行管理保障;七是做好宣传教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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