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中华视窗

咨询热线

400-123-4657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

添加时间:2024-01-23

/

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噪声法》实施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对认真抓好法律宣传普及、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噪声法》实施座谈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

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噪声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部真正解决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的好法律,将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法治遵循。

《噪声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订之后,《噪声法》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法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声法》的实施,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噪声法》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的重要法律保障。超过一定分贝值的声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当前,噪声污染投诉居高不下,位居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已成为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防治噪声污染,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噪声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分门别类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环境的期盼。《噪声法》的实施,有助于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噪声法》是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法治基础。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噪声法》是一部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噪声法》的实施,将在声环境保护方面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准确把握《噪声法》的新规定新制度新要求

《噪声法》是对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只是删除了“环境”二字,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更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变化,遵循“加强源头防控、聚焦突出问题、制度措施可行、总结成功经验、提升治理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处罚力度,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人民至上,调整适用范围。法律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范畴,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同时,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管控范围,新增机动车“炸街”行为管控要求等。

提升制度效能,明确政府责任。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对噪声污染防治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噪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声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有关地方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法_环保生态法_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适用知识

治标治本结合,加强源头防控。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法》新增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明确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精准科学治污,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工业噪声,新增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新增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规定新建交通项目应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新增交通项目运营养护单位降噪和监测义务;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要求制定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将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公示并纳入买卖合同;规定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汇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共治。《噪声法》确立了社会共治的原则,新增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规定;新增宁静区域创建条款,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授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坚持依法治污,完善法律责任。针对现行法律未明确罚款幅度范围的问题,《噪声法》明确了罚款额度;丰富责任种类,增加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责令拆除,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暂停施工,责令暂停销售等;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增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完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当事人请求调解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拓展噪声纠纷解决途径。

加快推动《噪声法》有力有效落地实施

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噪声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加强法律宣传,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人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依法落实责任。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作为“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基调,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推动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维护公民享有和谐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履行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完善制度标准。《噪声法》从源头预防、传输管控、受体保护、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链条构建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础上,要抓紧出台相关标准,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要求并组织实施考核;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指导地方按照要求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加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边界噪声排放控制等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构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推动出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宁静小区创建、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等指导文件,填补噪声管理缺口。

加强监督执法。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水污染的流域性不同,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敏感性、非积累性等特点,防治工作任务主要在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加强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等新装备配备使用,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方式手段,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强化能力建设。要加快完善噪声监测体系,在开展常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的同时,加强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监测,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监测能力。要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与群众感受更加吻合。要推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人员队伍,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前瞻性研究。要针对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与振动领域,加强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技术攻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持续宣传普法。《噪声法》受众面广、专业性强,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噪声法》颁布以来,生态环境部印发宣传贯彻通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了大量普法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噪声法》施行正值六五环境日,要以此为契机,组织系列集中宣传活动。全国高考临近,要结合绿色护考等专项行动深化法律宣传普及。要处理好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编辑|徐萍萍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邮箱:admin@yina37.com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4 中华视窗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号:粤IP**********    网站地图